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卫发 [2013] 131号
各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有关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推进卫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健康浙江”战略实施要求,结合当前卫生工作实际,现就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推荐和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评审政策导向
(一)突出卫生行业特点,体现符合卫生行业实际的评价导向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推荐和评审工作,要进一步突出卫生行业的特点,遵循卫生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医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符合卫生行业实际的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在具体评审工作中,要更加注重医疗、预防、中医药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实践经历、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
(二)完善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客观公正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
卫生行业是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行业,通过对专业实践能力的测试,能更好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要在总结人机对话考试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考试内容和要求,提升专业实践能力试题的数量与质量,突出对专业实践能力的衡量和评估,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提供客观依据。
(三)注重工作实绩考核,促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钻研技术和提升能力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技术能力。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探索开展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实绩考核,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和能力要求,设定科学的考核内容、方法和程序,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积极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钻研技术、提升能力、改善服务。
二、不断完善评审工作机制
(四)适当提高部分单位评价标准,发挥高层次人才引领示范作用
积极探索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分类评价标准,要在省卫生厅直属单位提高申报标准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其他三甲医院和市级疾控机构评价标准改革。适当提高论文、科研等方面的申报要求,充分发挥三甲医院和省市级疾控机构高层次人才在复杂疑难疾病诊治、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医学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五)继续实施倾斜政策,发挥资格评价激励作用
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进一步做好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社区卫生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给长期扎根山区、海岛、欠发达地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适当照顾和优惠,以稳定农村基层卫生人才队伍。认真贯彻落实援藏、援疆、援青和援外等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的有关政策规定,积极促进援藏、援疆、援青和援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