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加强评审委员会管理。
评审例会前,由省人社厅与省卫生系列高级评委会办事机构,共同在“评委库”中抽取评委,组建本年度的卫生系列专家评审委员会,未纳入“评委库”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评审期间实行封闭管理。进一步加大专家遴选范围,逐步补充和完善现有的专家库。对在评审过程中违规违纪、营私舞弊的评委,终身取消其评委资格,并反馈至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二、评审与考试人员范围
(一)凡在辽宁从事临床医疗、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卫生保健工作且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符合相应条件均可报名参加评审和考试。在辽宁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自主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离退休后现仍在辽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审的标准和条件按现行政策执行,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作为享受原单位工资及其它一切待遇的依据。
(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未经国家和省级政府人社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一律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申报人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要求:
1、主任医(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或取得相应专业学士以上学位后,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2、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或取得相应专业学士以上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2年;博士后人员。
3、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博士学位者。
4、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5、药(技)士: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