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继续教育条件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申报人应按要求提交规范有效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和通过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 )打印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证明》。
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执行。
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粤人发〔2004〕223号)执行。根据省人社厅有关要求,申报人必须是回国后首次申报,回国后曾申报评审过任何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无论评审通过与否,均不能再以海外留学回国人员身份申报;申报人提交的业绩材料必须是在国外期间取得的,并且这些成果要有较高的水平,其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学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的真实性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证明,或由国内三位及以上同行专家进行专业鉴定。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条件不作为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
(二)有关政策。
1.事业单位的申报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提高申报和评审质量,并逐步实现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已实施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单位的申报人员,需提交《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申报评审卫生版表十一)》(复印件)。
2.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已过渡为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论其在何种岗位、从事何种工作,都应严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人社部发〔2011〕90号文,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一律不予受理。
3.从国家部委、军队和外省(市)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原专业技术资格需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发〔2010〕306号)的要求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