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到农村基层服务的要求:按照《关于城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报考、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开展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桂卫人〔2003〕16号)、《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开展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桂卫人〔2012〕5号)和《关于城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开展卫生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卫职办〔2013〕15号)的要求执行。未开展服务或正在服务尚未满规定时间的,不予申报。对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和通报批评等处理。
(十二)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1.填写《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汇总表》(附件6):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任现职以来,须累计完成I类学分25分、Ⅱ类学分50分以上学分(I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申报乡镇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任现职以来,须累计完成Ⅱ类及Ⅱ类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50分以上(I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
2.提供从业以来累计1年或任现职以来累计半年进修、培训学习经历有关证明(在职学习必须是本专业的学习经历);
3.提供2013年度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习合格证明。
(十三)提供的原始病案(含住院号和病历首页)及相关原始资料须有医疗卫生机构有关部门盖章和部门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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