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地、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职称工作的宣传,特别是要把文件及时传达到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积极鼓励支持基层一线和民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程序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可按程序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评聘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的条件
今年将修改、完善《贵州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从明年起执行新的评审条件。
符合现行评审条件要求和有关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自主申报、单位按规定和程序推荐,参加考试或考评合格,分别获得卫生系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1.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条件按照我省《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实施细则(试行)》(黔人通〔2006〕9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执行),其中中医专业参照《实施细则》附件1《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中的对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执行。
2.对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论文的要求。
(1)对省、市(州)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论文的要求所作的调整继续执行: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有3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有4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其中必须有2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发表。
(2)县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论文的要求继续按《实施细则》(黔人通〔2006〕92号)执行:县级单位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的论文,在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省及省以上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县级单位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任副高期间,至少有3篇第一作者的论文,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
(3)乡镇(不含县所在地的城关镇和社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资格的,不再将发表论文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硬性要求,对本地区常见病、多发病预防诊治经验和取得实效的总结、报告等可视同论文。
3.破格申报评审条件仍按照《贵州省破格申报晋升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试行办法》(黔人通〔2007〕15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