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贵州省高级卫生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1.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条件按照我省《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实施细则(试行)》(黔人通〔2006〕9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执行),其中中医专业参照《实施细则》附件1《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中的对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执行。
2.对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论文的要求。
(1)对省、市(州)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论文的要求所作的调整继续执行: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有3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有4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其中必须有2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发表。
(2)县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论文的要求继续按《实施细则》(黔人通〔2006〕92号)执行:县级单位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的论文,在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省及省以上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县级单位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任副高期间,至少有3篇第一作者的论文,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
(3)乡镇(不含县所在地的城关镇和社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资格的,不再将发表论文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硬性要求,对本地区常见病、多发病预防诊治经验和取得实效的总结、报告等可视同论文。
3.破格申报评审条件仍按照《贵州省破格申报晋升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试行办法》(黔人通〔2007〕151号)执行。
4.健全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聘政策向基层倾斜的有效激励机制,促进卫生人才向基层流动。对长期在县级(不含市、州所在地的县、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疗卫生及相关专业学历大专以上毕业即到县参加工作,本科毕业满20年或大专毕业满25年,以及中医专业师承人员,现继续在县工作,对本地区常见病、多发病有较丰富的预防诊治经验,业绩突出,申报评审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者,理论文章作适当放宽。符合前述条件人员,在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有1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有2篇第一作者的本专业论文,发表在本专业刊型内部资料上。对本科、专科、中专学历人员,在乡镇(不含县所在地的城关镇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分别满12年、16年、20年,担任中级职务满2年的,可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对符合上述“放宽条件”的申报人员进行登记审核(见附件9),并附专题报告逐级上报,做好推荐工作。
5.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要求执行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规定。
6.必须按规定有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经历。遵照中发〔2002〕13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聘任主治医师及申报评审副主任医师资格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县及县以上各级医院中临床专业的人员凡聘任主治医师或申报评审副主任医师资格(截止申报评聘当年9月30日以前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50周岁),必须具备此项条件,并填报《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附件3)。不具备者,一律不予推荐评审或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