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试行全行业评审管理办法
沪人社专发[2012]40号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改革,推进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全行业评审工作,现将《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试行全行业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2012年10月22日
上海市卫生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试行全行业评审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和本市医改方案的总体要求,按照卫生部、人社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9〕13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为推进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改革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机构
根据全行业评审的要求,组建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承担全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高评办”)设在上海市卫生局。
二、评审范围
本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科研等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除部队医院军人身份的专业人员外),以及受中央或外省市委托的在沪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含已经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受聘满1年以上的人员)。
三、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医德医风、工作责任心、服务态度和团结协作精神,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申报考核实行职业道德一票否决制。申报人员除符合执业资格准入要求外,申报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
1.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卫生正高级(医、药、护、技、卫生事业研究):具有卫生类专业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副高级职务5年以上。
(2)卫生正高级(医学科研):具有卫生类专业硕士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副高级职务5年以上。
2.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卫生副高级(临床医师类、医学科研、卫生事业研究):具有卫生类专业本科毕业学历,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后受聘中级职务5年以上;具有卫生类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历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后受聘中级职务4年以上;具有卫生类博士研究生毕业学历并获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后受聘中级职务2年以上。
(2)卫生副高级(预防医师类、药、护、技):具有卫生类专业本科毕业学历,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后受聘中级职务5年以上;具有卫生类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历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后受聘中级职务4年以上;具有卫生类博士研究生毕业学历并获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后受聘中级职务2年以上;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卫生类专业大专毕业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后受聘中级职务7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