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资格证书
凡经本市“社区卫生高评委”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颁发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的证书,仅作为本市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依据。
九、其他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关于修改〈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沪人[2007]11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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