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3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新卫人发〔2013〕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自治区区级医疗卫生单位,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及中央驻疆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门):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经自治区人社厅同意,自治区卫生厅决定开展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条件
(一)评审对象为自治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临床医学、药学、疾病预防控制、中医民族医药、妇幼保健等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和援疆专业技术人员;
(二)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身份人员不在评选范围之内;
(三)评审条件,按照自治区人社厅、卫生厅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人办发〔2012〕11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人办发〔2012〕261号》规定执行;
(四)职称外(汉)语要求按照自治区人社厅下发的《关于自治区职称外(汉)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89号)规定执行;
(五)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按照自治区人社厅下发的《关于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规定》(新人社发〔2012〕90号)执行。申报人员凭达到合格标准的计算机成绩单原件进行申报。还没有公布计算机考试成绩者,凭计算机考试准考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进行申报。如评审通过,需提供达到合格标准的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原件,任职资格时间按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发放时间为准。
二、推荐程序和方法
2013年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采取纸质申报材料和网上申报材料同时递交的方式进行。递交网上申报材料网址://www.lindalemus.com/zhicheng/2013/20131008111804_735781.shtml。
(一)纸质申报材料推荐程序
1.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及中央驻疆单位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纸质申报材料由个人填写、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盖章后推荐到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处;
2.各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纸质申报材料由个人填写,单位人事部门、各地(州、市)级卫生局审核盖章后,报地(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到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处;
3.各县(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纸质申报材料由个人填写,单位人事部门、县(市、区)级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州、市)级卫生局审核后报地(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到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处。
(二)网上申报材料推荐程序
1.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及中央驻疆单位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网上申报材料由个人注册申报、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人事(人力资源)部门推荐到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处;
2.各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网上申报材料由个人注册申报,单位人事部门、地(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到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处;
3.各县(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网上申报材料由个人注册申报,单位人事部门、县(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到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处。
(三)援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程序
援疆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受援单位、选派单位和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申报。申报时,同时提交《选派进疆专业技术人员推荐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
(四)网上注册及申报资料推荐方法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基层单位管理员登录《新疆职称申请网》认真学习“业务指南”栏目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业务快速指南”和“基层单位业务工作人员快速指南”,并严格按照“指南”所要求的内容和程序开展申报及推荐工作。
四、副高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要求
(一)材料报送要求
1.身份证复印件1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2.近五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3.业务考试成绩单、职称外(汉)语成绩单或职称外(汉)语免试审批表、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或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审批表原件各1份;
4.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5.《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登记表》或《卫生技术人员到医疗保障点服务登记表》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