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关于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合格标准调整问题。
1、自2014年度起,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合格标准按以下调整:
1)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合格分数线按照考生所在单位的性质,区分县级以上、乡级(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两层划线;
2)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合格分数线县级以上的考生为60分,乡级(指的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生为55分。
3)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参加广西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长期有效。
2、2014年度以前取得的考试合格成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参加2012、2013年度考试,并达到2014年度规定的新合格分标准的,参加广西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长期有效,不受原使用期限的限制。相关人员可到卫生厅职改办换发考试合格证。
2)参加2012、2013年度考试,达到当年规定合格标准,但未达到2014年度规定的新合格标准的,其成绩使用期限为2年。
3、除以上规定外,《关于做好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11〕121号)及其他政策文件中有关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的相关规定继续有效。
(八)关于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考试问题
1.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要求及免试条件,仍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职改〔2004〕4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2007〕1号)有关规定执行。
1)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考B级(县级的考C级)。
2)凡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全国相应级别合格证书或分数线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成绩通知书,在考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长期有效。
3)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可用于同级及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但重复使用无效。如B级合格成绩可用于中级评聘,但已经使用的B级合格成绩,不得重复用于副高评审,申报人应当重新参加职称外语相应级别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4)2014年度职称外语考试合格但未取得合格证书的申报人员,可提供网络打印的成绩单作为申报证明材料;通过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广西合格标准成绩的有效期为2年,包含考试当年。如:2012年通过广西合格标准的,则2012年2013年为有效期,2014年则无效。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的申报人员,可提供网络打印成绩及网站公布的合格人员名单文件作为申报证明材料。如提供虚假成绩的,则按申报材料造假处理,依规处罚。
2.职称计算机要求。仍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当前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职改〔2009〕1号)、自治区职改办《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办法的通知》(桂职办〔2009〕42号)、《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职办〔2009〕93号)等文件的要求执行。
1) 职称计算机考试等级: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4个科目(模块)
2)2001年前(含2001年)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职称计算机考试等级: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考3个模块。
3)今年职称计算机考试已合格但未取得合格证书的申报人员,可提供网络打印的成绩单作为申报证明材料,如提供虚假成绩的,则按申报材料造假处理,依规处罚。今年不办理职称计算机考试“先评后补”的审批。各级评审委员会开评后,申报人员补交的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成绩证明材料无效。
3.自2014年起,自治区职改办将试运行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核查系统。除因系统建设原因外,今年职称申报中,申报人除提供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或网络成绩查询证明材料外,还应在参评前自行登陆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核查系统(通过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登录)对本人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合格成绩进行核查,确认是否达到评审条件规定的合格标准或模块数,并将生成的核查代码填入申报系统。
4.符合免试或可不参加考试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条件的,由个人填写《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免试或可不参加考试审批表》(附件3),并提供获奖证书或相关证件原件,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核实,主管部门审核,再到市职改办审批。
5.对于申报人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升位(变动)的,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关于两个身份证号码同属一人的证明材料;
6.对于因特殊原因在外省参加全国统一的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考试并合格的,应提供有效的成绩核查途径(或查询方法)。
(九)提供申报评审专业相应的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合格证。具有民族医执业类别资格申报民族医副高级职称及援外医疗队队员在国外执行援外任务期间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免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可直接申报评审。
(十)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一九七○年至一九七六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1993〕4号)精神,对原桂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百色医学高等专科学校1970年至1976年期间入学的毕业生,其学历按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对待。
(十一)1970年—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申报主任医(技)师的需要提供毕业后到上一级单位累计进修满一年或返原校“回炉”一年的证明。
(十二)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要求:按照《关于城市医师晋升职称前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桂卫人〔2014〕25号)的要求执行。未开展服务或正在服务尚未满规定时间的,不予申报。对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和通报批评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