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对符合上述正常评审条件但不具备规定学历,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破格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6名)。
2、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2名)。
3、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1名)。
4、承担(排名第一)2项以上相关专业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获得经费累计不少于2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副主任护师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护理专业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受聘主管护师技术岗位5年以上。
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护理专业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8年,受聘主管护师技术岗位5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副主任技师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受聘主管技师技术岗位5年以上。
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8年,受聘主管技师技术岗位5年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论文、学术(技术)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业绩、成果、论著、工作量等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第二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历、学位均指相关专业学历、学位。
第二十八条 本文所述“省级”是指省属或省直;“市级”指市属和市直;“县及县以下”按行政区划划分,“县”包括县级市和市辖区。
第二十九条 本文对外科系统提出“一般性手术”、“大、中型手术”、“大型手术”原则上比照卫生部颁布的Ⅱ、Ⅲ、Ⅳ类手术类别标准,同时结合近年来科技成果的发展及新开展手术项目予以确定。
第三十条 本文对预防医学系列提出“较高水平的相关专题报告”,原则上为承担政府重大项目或列入本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内容。
第三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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