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和城市基层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农村和城市基层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以临床实践能力、公共卫生服务技能、岗位工作业绩和医德医风为导向,切合农村和城市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实际、科学客观反映实际岗位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评价机制,引导农村和城市基层医疗卫生人员重点做好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和相关公共卫生工作,突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学全在线网站www.lindalemus.com,培养造就一支素质好、技能适宜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农村和城市基层卫生机构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城市基层卫生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农村和城市基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农村或城市基层卫生机构主任医(药、护、技)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农村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和城市各类基层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卫生所、医务室等)中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民营医疗卫生机构适用本条件。
第五条 已取得非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农村、城市基层卫生系列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本专业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七条 积极承担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等工作任务,团结协作,学风端正,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职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八条 申报评审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护理等专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要求注册。在卫生系列范围内转专业晋升的人员医学全在线网站www.lindalemus.com,除必须符合正常晋升任职年限外,须在拟晋升岗位工作满3年,如拟晋升专业有执业资格要求,还需提供该专业3个年度的执业注册记录。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主任医(药、护、技)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主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具有大学专科(含符合省卫生厅、省人事局卫人〔1992〕206号文件规定的中医药师承人员)学历,取得副主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具有大学专科(含符合省卫生厅、省人事局卫人〔1992〕206号文件规定的中医药师承人员)学历,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3)具有中专(含符合省卫生厅、省人事局卫人〔1992〕206号文件规定的中医药师承人员)学历,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第十条 申报全科专业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资格须经全科医学岗位培训或通过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申报社区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资格须经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