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5年天津市卫生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津卫人〔2015〕304号
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有关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15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99号)精神,为做好2015年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天津市社科研究系列卫生事业管理专业职称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卫人〔2014〕201号)精神,申报2015年社科研究卫生事业管理专业高、中级资格的,各单位于上述时间按有关要求上报论文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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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数核定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设置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85号)规定,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及有关单位,需依据已核定标准填写《数额核定表》(一式二份),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8月17日前上报市卫生计生委人事处核定,未经核定职数的事业单位,不予受理参评材料。其他单位可参照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自主确定推荐数额。
三、评审政策
2015年天津市卫生技术职称评审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通知》(津人专〔2000〕27号)以及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有关政策执行,需特别说明的如下:
(一)落实引进海内外优秀人才职称评审政策。凡按照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经单位和专家考核,根据其业绩成果直接报评高级资格的,单位需将《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申请表》及其他有关材料,于8月25日前报市卫生计生委人事处。
(二)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受聘于我市个体、私营或其他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人才服务机构(存档单位)与聘用单位共同考核推荐,报经所在区(县)人事(职称)部门同意,可申报高级资格评审。已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不再参加卫生技术高级资格评审。
(三)根据《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2005〕57号)精神,凡转岗聘任现工作岗位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高一级(正高、副高)资格及学历破格申报高级(正高、副高)资格的人员,需参加卫生技术实践能力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考试结果当年有效。
(四)按照《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2005〕57号)要求,转岗聘任现工作岗位卫生技术职务的人员及外省市调入未办理我市职称认定的人员,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高级(正高、副高)资格的,须提供所在单位聘任文件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聘任的证明材料。
(五)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工作并取得科研、教学系列及卫生系列医、药、护、技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获得卫生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按照《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规定执行),转系列(或专业)申报现岗位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转入医、护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类别的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