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度舟山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舟卫计发〔2015〕115号
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局直属单位: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卫发〔2015〕83号)、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15〕84号)、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5〕85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15年我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精神,从2015年起,将县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下放至各设区市。县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由市里按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区)要根据改革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做好职称评审改革相关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所属范围内医疗卫生单位评聘推荐工作的指导、监管。市属医疗卫生单位人员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工作仍由省里统一组织实施。
二、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统一部署,从2017年起,所有系列职称都将全面实行评聘结合。按省里的改革文件精神,在2015年,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有高级岗位空缺的在空缺数内进行推荐申报,无高级岗位无空缺的和申报岗位多于空缺数的的医疗卫生单位按核定的高级岗位数的20%进行推荐申报,高级岗位有空缺的按空缺的岗位数进行推荐申报,。县(区)以县(区)为单位进行推荐申报,允许县(区)以县(区)推荐申报的总数不得多于县(区)核定岗位的空缺总数,具体由县(区)研究确定为单位进行统筹。在过渡期间,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本县(区)卫生事业和医疗卫生单位发展实际,抓紧调整完善岗位设置管理方案,科学合理设置高级岗位数量。引导单位逐步建立完善岗位聘任考核等制度,建立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三、2015年度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工作,严格按《关于做好二○一四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舟卫计发〔2014〕77号)的规定执行,具体申报评审政策规定、材料报送要求等见附件。从2016年起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将逐步加强对所有市属医疗卫生单位人员解决复杂疑难问题和研究创新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
四、2015年度县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条件,仍参照舟卫计发〔2014〕77号等规定实施,其中,对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要求。从2016年起,将对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侧重于解决常见多发问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基层服务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引导基层加强服务能力。县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申报采取网络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对象需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信息,所在单位对个人填报信息进行审核,并经本人确认签字后,再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各县(区)卫生计生局要按照改革文件精神和原省卫生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加强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卫发〔2013〕131号)等规定,依法依规加强对申报评审推荐的全过程管理。在推荐时,要综合考虑和全面衡量评审对象的政治条件、医德医风、学历资历、专业理论水平、实际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各个方面,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激励导向作用。其中,对已符合2014年度论文等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推荐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要建立由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推荐委员会(原则上为正高人员),评审推荐时抽取一定名额的推荐委员会专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推荐。
五、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方可申报评审,考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考试成绩3年有效。
考虑到2015年是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第一年,有关申报评审政策作了较大调整,为逐步过渡,平稳衔接,对符合舟卫计发〔2015〕115号舟卫计发〔2014〕77号等文件规定的申报评审要求(即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符合相应要求)的长期在基层一线服务等人员,如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不满60分的,在当年推荐评审时适当给予加分,申报时在线填写《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加分申请审核表》,具体如下:
1、.县以下(不含县)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符合浙人专〔2006〕1号等文件规定的论文(即申报副高级的有2篇及以上在三级及以上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申报正高级的有3篇及以上在三级及以上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等申报条件的,申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药、护、技类专业的,且申报副高级资格的专业工作年限满25年、申报正高级资格的专业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考试成绩加5分。符合浙人专〔2006〕1号等文件规定的论文等申报条件的其他人员,考试成绩加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