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申报正高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须全面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技能,在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上达到自治区领先水平,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熟悉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能运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对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有深入研究。
(二)工作能力
1、每年参加实际工作不得少于35周;
2、具有丰富的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学科领域内重大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
3、作为自治区药学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在本学科的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具有指导和培养中级技术人员工作、研究的能力以及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4、开展1项自治区级先进水平的新技术,并具有结合本专业实际,指导、组织、制定业务管理制度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主持或参加国家医药卫生重点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成果鉴定、获得科研成果登记证书;
2、主持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并获得省部级奖项;
3、在盟市及以下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主持盟市级重大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并获得盟市级奖项;
4、在自治区级单位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家级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2篇);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
在盟市级单位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家级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在旗县级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蒙药专业发表论文不要求核心期刊。
5、参加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含二级会议)2次以上并写出高水平的综述论文2篇以上;
6、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并通过自治区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第十一条申报副高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须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技能,在本专业某一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和专长,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不断学习和吸收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运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二)工作能力
1、每年参加实际工作不得少于40周;
2、具有较丰富的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
3、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有指导和培养初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开展一项自治区级先进水平的新技术,对推动本学科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