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在实际工作中注重蒙中医药的继承创新,能提出科研课题并开展科研工作,掌握科研选题、课题的设计和研究方法;参与本地区、本单位科研课题、攻关项目,并成功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申报人同时须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主持或参加国家医药卫生重点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并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成果鉴定、获得科研成果登记证书;
2.主持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并获得省部级奖项;
3.在盟市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主持或参加盟市级重大科研课题并获得盟市级奖项;
4.在自治区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医药卫生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或在国家级医药卫生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在盟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医药卫生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家级医药卫生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
在旗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医药卫生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在苏木乡镇、街道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独立完成学术经验整理、适宜技术运用或临床体会、工作总结1篇。
5.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合著)1部(主编或副主编;合著须完成至少一节)医学全在线网站www.lindalemus.com;或主编、参与编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内蒙古自治区蒙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蒙医药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教材、蒙医药中医药标准、医学百科全书和教育部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四条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五条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
第十六条本评审条件提出的“成绩”、“效益”等,均以申报人提供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或者须有所在单位和旗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其中,国家级学术期刊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主办或国家一级学会主管、主办的医学专业学术期刊。
第十八条机关、学校、厂矿企业所属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申报人员,其工作量、业绩成果等区别对待的量化要求,原则上按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开设的床位数和医疗卫生机构的级别确定。
第十九条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蒙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蒙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职改字[1993]51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护理专业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职改字[199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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