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宁夏卫生和计划生育系列职称评审有关问题通知 宁卫计函发〔2016〕135号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单位)人事处: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6〕147号)要求,现就2016年全区卫生系列和计划生育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称申报条件
2016年卫生、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继续执行《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发〔2010〕288号)、 《自治区计划生育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发〔2010〕289号)、《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发〔2007〕170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近年来职称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落实有关政策
(一)落实最新职称外语政策。对申报人员职称外语的要求,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函〔2015〕538号)有关规定。自今年起,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新报考职称外语,只能报考卫生类职称英语或医古文。
(二)落实乡镇专业技术人员倾斜政策。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含地处乡镇的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下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的本科生、满15年的专科生、满20年的中专生,取得中级职称满5年的,可申报副高级职称。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卫生、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时,须参加业务能力考试。对论文和科研不做硬性要求,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所取得的高级职称,只限定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职称证书明确标注使用范围。有关人员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须按照自治区统一评审条件重新参加相应职称的评审。
(三)落实科研能力条件要求。三级甲等医院(含专科医院、中医院、民族医院)申报医师类职称的人员,科研能力要严格按照评审条件执行;其他人员,对参与科研课题的名次不作要求。除三级甲等医院外的其他市级及以上卫生计生机构申报正高级职称和医师类副高级职称人员,对参与科研课题的名次不作要求。县级及以下卫生计生机构人员和申报副高级职称的护理、药学、医技、卫生管理人员,在科研能力方面暂不作硬性要求。
二、关于其他评审条件的要求
(一)关于论文专著的要求。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仅计算排名第一、第二的论文,排名靠后的通讯作者视为不符合要求。申报人员提交的专著,必须为本人担任主编或副主编的著作,须由出版社出具个人编撰字数证明。
(二)关于提交疑难病例的要求。申报人员提交的疑难病例(解决重大问题)实例要符合工作实际,真实客观地反映本人业务水平,不得弄虚作假。申报医师类职称人员(仅从事门诊工作的医师除外)提交的疑难病例须附佐证材料(病历复印件或医技诊断资料)并经主管科室审核盖章确认。
(三)关于卫生计生管理人员的职称申报问题。具有卫生计生专业技术资格且脱离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岗位的管理人员,可在原有职称基础上申报高一级卫生管理专业职称,不得申报原从事专业职称。具有卫生类专业学历背景、从事卫生计生管理工作满5年的人员,取得卫生管理相近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以申报卫生管理专业副高级职称。
(四)加强对能力业绩的考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高度重视卫生系列申报人员能力业绩的考核,认真考核并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业绩情况登记表》(附件3)。对不符合评审条件要求的人员,不得推荐参加职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