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广东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 粤继医教〔2016〕2 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原卫生部、原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及《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精神,结合《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的通知》(粤继医教〔2011〕6 号)要求和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6 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以下统称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周期验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对象
符合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拟申报2016 年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验证学分起止时间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满5 年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周期为5 年,即2011 年1 月1 日—2015 年12 月31 日。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不足5 年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从取得现资格当年起至2015 年12月31日计算验证周期。
三、学分达标要求
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机构的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护理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少于25 分,Ⅰ类、Ⅱ类学分及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的达标要求参照医学全在线网站www.lindalemus.com《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当年度的学分验证按低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分达标要求进行验证。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要求,每人每年应达到20 学分(Ⅰ、Ⅱ类学分均可)。
四、职责分工
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周期验证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具体负责;我委直属单位及部分委管卫生计生机构(见附件2)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周期验证工作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并委托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具体办理。验证工作流程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提交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证明》、《学分验证人员汇总表》和《学分明细》应通过“科教管理平台(单位版)”直接打印,其他形式的验证材料不予认可。
(二)验证对象提交的学分证明原始材料必须真实,涂改或空白的学分证书一律不予认可。
(三)职称晋升前从外省调入或部队(含武警、公安)转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交调入或转业前所在单位上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继续医学教育达标证明。
(四)2016 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周期验证工作请于2016 年4月30 日前完成。
各地在验证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径与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联系。联系人:涂正杰,联系电话:020-83848500。
附件: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2016 年3 月30 日
详细信息:2016年度广东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卫函〔2016〕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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