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具体要求,包括政策依据、材料要求、专业目录等见附件,其中:
(一)省市属人员有关申报条件。省、市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除符合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有关规定外,原省卫生厅直属单位人员还应符合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厅直属单位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2〕51号)规定,浙江中医药大学、温州医科大学及其附属医院应依照执行,在推荐时也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申报条件。各设区市原有条件高于省里基本要求的,推荐时按设区市统一要求把握。
(二)县及以下人员有关申报要求。县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要求,由各设区市在去年申报评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作进一步完善,在申报时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必备要求,具体由各设区市另行发文通知。
(三)计生人员有关申报要求。根据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及浙卫发〔2015〕79号等文件精神,2016年度起整合卫生、计生系列职称,计生专业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等执行我省改革后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政策。从今年起,设置计划生育(副高级)和生殖健康教育技术(副高级)两个专业,其中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原药具主管技师、宣教主管技师可直接申报生殖健康教育技术(副高级)专业。在2017年底前,继续教育学分要求、论文要求、破格条件暂执行原评审要求不变。从2018年度起,全省统一卫生、计生人员申报评审要求,其中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人员申报评审条件原则上一致。
(四)考试有关要求。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60分方可申报评审,考试成绩3年有效。考试合格成绩仅作为申报条件,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按计划,今年考试成绩一般将在考试结束三周后公布,各地、各单位应统筹安排年度申报评审各项工作。
(五)个人填报有关要求。采取网络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省所有申报对象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信息,打印后由所在单位对个人填报信息进行审核,并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再经当地卫生计生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查、推荐等,按评审权限逐级上报。
(六)评审信息公示有关要求。要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评审信息公示工作,提交的《综合表》、《住院(门诊)病例一览表》、《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等个人所有申报材料,要在所在单位进行全信息公示。同时,各设区市、有关高校要做好评前公示和评审结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所有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对弄虚作假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材料报送要求。省、市属单位人员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须按附件中上报材料目录进行审核、整理,并在2016年10月15日前报送我委人事处。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报送材料,不予受理。
(八)评前报告。在年度评委会召开10天前,各评委会要将高评委专家库组建、执行评委会抽取、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评审对象公示等情况分别报送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召开年度评审会议。
(九)其他。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费和评审费,由各地、各单位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29号)规定收取。由我委组织评审的,请各市卫生计生委局和有关单位统一收缴后汇送,帐号: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33001613535050006389,省建行业务经营部,并在用途栏内注明“职称评审费”字样。
为确保2016年度申报评审工作顺利完成,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按照改革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做好有关工作,特别是有评审权、推荐权的单位,要提前谋划,抓紧落实。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有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对象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委人事处联系,联系人:黄卫华,联系电话:0571-87709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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