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天津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通知津卫人〔2016〕310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有关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16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100号〉精神,为做好2016年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天津市社科研究系列卫生事业管理专业职称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卫人〔2014〕201号)精神,申报2016年社科研究卫生事业管理专业高、中级资格的,各单位于上述时间按有关要求上报论文鉴定材料。
二、职数核定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设置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85号)规定,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及有关单位填报《结构比例数额核定表》,并于8月22日前上报市卫生计生委人事处,具体填报要求见附件3。未经核定职数的事业单位,不予受理参评材料。其他单位可参照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自主确定推荐数额。
三、评审政策
2016年天津市卫生技术职称评审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通知》(津人专〔2000〕27号)以及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有关政策执行,需特别说明的如下:
(一)从海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申报高级资格,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津人〔2005〕56号)相关要求执行,并于9月6日提交《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职称评审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3。
(二)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不包括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申报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资格,按照《市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技术系列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卫人〔2016〕27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2005〕57号)精神,凡转岗聘任现工作岗位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高一级(正高、副高)资格及学历破格申报高级(正高、副高)资格的人员,需参加卫生技术实践能力相应专业考试,成绩达合格分数线。考试结果当年有效。
(四)按照《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2005〕57号)要求,转岗聘任现工作岗位卫生技术职务的人员及外省市调入未办理我市职称认定的人员,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高级(正高、副高)资格的,须提供所在单位聘任文件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聘任的证明材料。
(五)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工作并取得科研、教学系列及卫生系列医、药、护、技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获得卫生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按照《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规定执行X转系列(或专业)申报现岗位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转入医、护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类别的执业资格。
(六)按照《关于〈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有关问题的说明》(津人专〔2000〕43号)中第3条项提供专家认可的病历(或居民患者完整健康档案)资料,必须是经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统一评估的病历(居民患者完整健康档案)资料。
(七)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事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工作的医、护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给予政策支持。有关政策按照《关于做好2009年度天津市卫生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卫人〔2009〕383号)和《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师执业注册与技术资格管理的通知》(津卫医〔2010〕116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卫生专业技术和卫生事业管理高级资格申报、评审,关于外语和计算机的能力要求按照市卫生计生委职称办《关于调整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评审外语和计算机能力相关要求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卫生事业管理高级资格评审外语和计算机能力相关要求的通知》相关要求执行。卫生专业技术和卫生事业管理中、高级职称聘任条件,外语和计算机能力要求由聘任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组织实施。职称工作涉及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重视,及时制定组织实施方案,及时将政策、申报途径等传达到位,具体负责部门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申报时间、材料审核要求,要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细化推荐评价办法。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推荐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对重点单位重点环节可釆取方案备案、材料抽查、现场指导等方式强化管理,确保推荐工作平稳、有序。
(二)严把政策程序。各单位具体负责部门要加强对职称有关政策的学习和研究,严格把握政策导向、适用范围、落实路径、解释口径,要积极协助申报人员及时登陆“网上釆集系统”,填写和打印《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简表》及《申报人员信息汇总表》,按照推荐要求整理业绩材料;要严格按照个人申报、材料审查、考核推荐、公示等程序开展工作,涉及调整推荐条件和方法的单位,要注重保持推荐条件、标准的一致性、连续性和严肃性,确保推荐工作程序公开合法、结果公正合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的通知》(津卫人〔2013〕52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的通知》(驻津卫纪发〔2014〕12号)规定,严格落实制度、监督、纪律宣传教育和举报查处等要求,加强对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和申报人有关申报纪律的教育,认真组织填写《个人诚信承诺书》、《单位推荐情况表》、《评委会成员诚信承诺书》。加强对申报人提交的论文、综述、科研等材料的审核,确保推荐和评审工作公平公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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