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者所在单位采用职称信息化申报系统单位版生成上报数据,并按照管理权限上报各县(市、区)卫生系列职改办、县(市、区)职改办、市卫生系列职改办、市职改办。
(1)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民办医疗卫生机构的申报评审材料报市卫生系列职改办,市卫生系列职改办接收后进行审核推荐。
(2)各县(市、区)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由各县(市、区)卫生系列职改办负责初审,各(市、区)职改办负责再审并推荐报送到市卫生系列职改办,市卫生系列职改办进行审核后,与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民办医疗卫生机构的申报数据一起进行汇总,统一上报市职改办。
2.各县(市、区)卫生系列职改办、各县(市、区)职改办、市卫生系列职改办下载相应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信息化申报系统”,接收下级各基层单位数据并对所有上报材料进行审核,保证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验人要在申报系统相应系列管理版和《评分核实表》进行签名确认并签章。如发现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审核的情况,立即退回送审材料。审核完毕后按照管理权限汇总上报。申报材料报送市职改办后一律不允许修改,漏报漏填信息造成的后果由申报者个人负责。
3.各单位上报材料时需提供《评审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册表》(附件6)一份,与《评分核实表》一起上报。
五、个人申报材料有关注意事项和要求
(一)规范申报人员身份管理。申报人身份性质原则上应根据其申报时所在工作单位确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性质,应按照编制管理关系确定,不得以兼职或协会成员等相关人员身份申报,否则,视同申报材料造假;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申报,原则上应提供申报前连续3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证明,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查档证明材料,证明其单位性质。
(二)学籍材料。申报人员除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外,还应提供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托管单位出具的学籍档案证明(附件1)材料,放在“学历证书”电子档案模板中。如档案中的学籍材料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核查的,申报人员可提供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证明。取得国(境)外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可到广西教师培训中心办理(地址:南宁市竹溪大道69 号教育厅办公楼121 号办公室,联系电话:0771—5815495);需进行国内学历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到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地址:南宁市教育路3 号,联系电话:0771—5320961)。
(三)执业证书。需持执业注册证上岗的,申报专业应与执业注册证一致。电子档案中须提供扫描完整的执业证书内页。
(四)提供申报评审专业相应的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合格证。具有民族医执业类别资格申报民族医副高级职称及援外医疗队队员在国外执行援外任务期间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免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医学.全在.线.提供.,可直接申报评审。
(五)关于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合格标准调整问题。
1.自2014年度起,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合格标准按以下调整:
(1)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合格分数线按照考生所在单位的性质,区分县级以上、乡级(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两层划线。
(2)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合格分数线县级以上的考生为60分,乡级(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生为55分。
(3)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参加广西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长期有效。
2. 2014年度以前取得的考试合格成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参加2012、2013年度考试,并达到2014年度规定的新合格标准的,参加广西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长期有效,不受原使用期限的限制。相关人员可到原卫生厅职改办换发考试合格证。
(2)参加2012、2013年度考试,达到当年规定合格标准,但未达到2014年度规定的新合格标准的,其成绩使用期限为2年。
3.除以上规定外,《关于做好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11〕121号)及其他政策文件中有关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的相关规定继续有效。
(六)关于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问题。
1.职称外语考试的要求。
(1)市级及以上单位的人员应达到B 级(或A级)合格,县级单位的人员应达到C级(或A、B级)合格。
(2)凡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全国相应级别合格证书或分数线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成绩通知书,在考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长期有效。
(3)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可用于同级及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但重复使用无效。如B级合格成绩可用于中级评审,但已经使用的B级合格成绩,不得重复用于副高评审,申报人应当重新参加职称外语相应级别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4)通过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广西合格标准成绩的有效期为2年,包含考试当年。如2013年通过广西合格标准成绩的,则2013年2014年为有效期,2015年则无效。
2.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要求。
2001 年前(含2001 年)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考3 个不相同的模块合格;2001 年后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考4个不相同的模块合格。
3.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的要求。
符合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职改〔2004〕4 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2007〕1号)文件有关免试或可不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条件者,由个人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免试审批表》(附件3)、《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审批表》(附件4),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和所属县(市、区)职改办核实后报市职改办审批。同时,在申报系统内选填相应的免试选项,并将《免试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交所在单位审验原件后扫描到“学历证书模版”相应位置。
4.除符合免试条件或不作考试要求外,申报人在申报前自行登陆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核查系统(通过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 登陆)对本人职称计算机、外语合格成绩进行核查。申报人根据核查结果,确认是否达到相关政策规定的职称外语合格标准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模块数。符合条件的,将生成的核查代码填入申报系统并作为申报人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的有效证明。
5.从2015 年开始,达到外语条件、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的,无须提供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等作为证明材料。
6.对于因特殊原因在外省参加全国统一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合格的,应就参加外省考试的原因出具情况说明并提供有效的成绩核查途径(或查询方法)。
(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升位(变动)的问题。如申报人存在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升位(变动),且出现身份证号码关联的证明材料上的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如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语或计算机成绩等),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关于两个身份证号码同属一人的证明材料。
(八)论文、综述
1.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提交任现职以来(必须是第一作者)在医学类专业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医学.全在.线搜.集 . www.lindalemus.com,综述1篇(可不发表)。
2.县及县以下各医疗单位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论文发表在医学类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增刊上的,视同为在公开发行期刊发表。
3.在期刊发表的论文(电子扫描文档)必须同时附上该期刊封面、目录、版权页及全文。提供期刊校对文章清样、录用证明等均无效。如论文以外文发表的,须同时提供期刊名称及论文的译文。
4.公开发行期刊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查询栏目:新闻出版机构查询。
(九)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一九七○年至一九七六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1993〕4号)精神,对原桂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百色医学高等专科学校1970年至1976年期间入学的毕业生,其学历按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对待。
(十)1970—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申报主任医(技)师的需要提供毕业后到上一级单位累计进修满一年或返原校学习进修一年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