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引进高层次人才评聘。对引进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博士、硕士,在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后,单位可根据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需要,聘用到相应技术岗位,第一个聘期内(三年)可分别享受副高、中级待遇。截止申报当年底聘用满1年的,用人单位可按评审条件推荐博士人员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推荐硕士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要求具备基层服务工作经历人员,用人单位可先推荐评审或考试,在第一个聘期内(三年)再逐步安排这部分人员到基层服务,达到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应达到聘用满1年的学分25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含国家级I类学分),其佘为II类学分。
13.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倾斜政策。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健康养生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对民营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社会办护理、康复、养老等机构工作、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和护士,申报职称时与公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对其申报人员业绩成果和学术要求可适当放宽。鼓励医师多点执业,对申报人在多点执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不因申报人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
(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卫生专业技术初、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取得,通过申请参加全国 资格考试、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取得。考试取得初、中级资格后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符合上述第一款第4、5、6、10、11、12、13项的规定。聘任所需其他条件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高级资格评审继续实行“考评结合”综合评价方式今年卫生系列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实行“考评结合”结构化的综合评价方式。
(一)综合评价的结构化构成。综合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申报人员的工作经历与能力、业绩成果、科研成果等评分,占综合
分的50%;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得分医学.全在.线.提供.,申报正高级资格的占综合分25%,申报副高级资格的占综合分35%;申报人员现场答辩评分,占综合分的15%;申报正高级资格人员的代表论文送审评分,占综合分的10%。
附表1: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综合评价得分加权表
权重级别 |
申报材料 暨工作业绩 |
实践能力 考试成绩 |
答辩 考核 评分 |
代表论文 送审评分 |
综合加权 得分 |
正高 |
50% |
25% |
15% |
10% |
100% |
副高 |
50% |
35% |
15% |
—— |
100% |
(二)综合评价合格分数线。
结合我省医疗、预防、保健、计生机构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根据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按照省级三甲医院、省级其他、市(州)级、县级、乡(镇)五级分别设定综合评价合格分数线(具体见附表2)
附表2: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综合评价合格分数线
隶属关系
申报级别 |
省级 三甲医院 |
省级其他 |
市/州级 |
县级 |
乡镇 |
正高 |
80 |
75 |
75 |
70 |
|
副高 |
80 |
75 |
70 |
65 |
60 |
(三)综合评价分数使用。综合评价分数是高级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评审的重要参考,是高级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最终表决的重要指标,高级评审委员会综合考量申报人的工作能力、业绩贡献、学术水平、答辩成绩及综合表现等情况,最终确定评审结果。
三、做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
全省范围内符合申报评审2016年度正、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人员,符合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的人员,均须报名参加我省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结束后两月内,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中心下发的成绩数据,由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商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划定合格分数线并公布合格人员名单。省卫生人才交流考试培训中心按照合格人员名单制作并发放《考试合格证书》,作为申报及送评依据。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得分,将作为高级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考试成绩当年有效。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及合格证书的发放将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