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9月2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电话:0571-87052534 传真:0571-87056473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130号),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设区市结合当地实际,按不低于指导标准要求,对县及以下评价条件进行细化完善,制定评价办法,于10月31日前报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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