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能力,能独立解决当地复杂疑难问题。
3、具有培养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4、具有跟踪并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
(三)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具体由各设区市研究确定,但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专业工作量、处理常见多发病(问题)、新技术推广应用、带教情况等情况。
第十一条 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某领域深入了解;熟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了解本专业省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实践。
(二)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能力,能独立解决当地一般复杂疑难问题。
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4、具有一定的跟踪并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
(三)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具体由各设区市研究确定,但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专业工作量、处理常见多发病(问题)、新技术推广应用、带教情况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一)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三)医疗损害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四)经查实索取“红包”“回扣”的;
(五)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评价规定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次年起1年内不得申报:
(一)医疗损害次要或轻微责任;
(二)经查实收受“红包”“回扣”的;
(三)其他轻微违反评价规定的。
第十三条 本指导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按本指导标准执行。本条件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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