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在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药学、护理、医技等在职在岗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资格类别
卫生高级资格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名称对应为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中医(药)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药)师。分省市类、县区类和乡镇类,省市类资格在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聘任均有效;县区类资格在全省县(市、区)、乡镇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聘任有效;乡镇类资格仅限在全省乡镇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聘任有效。
三、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职业道德、医德医风考评合格。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申报医学类、护理类等评审专业的,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申报专业须与学历专业、执业资格专业、从事专业及现资格专业相对应。
(四)申报省市类或县区类副主任(中)医师资格的,应按规定完成下基层服务任务。
(五)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
(六)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线。
(七)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内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延期1年申报;
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延期2年申报。
2.医疗事故次要责任的,延期1年申报;医疗事故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延期3年申报。
3.违反职业道德,经查实索取“红包”、“回扣”的,延期3年申报;经查实收受“红包”和“回扣”的,延期1年申报。
4.受党纪政纪处分,延期3年申报。
5.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延期3年申报。
四、省市类资格具体条件
(一)省市类正高级资格
1.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相应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本专业卫生副高级资格并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其中省属三甲医院和省属疾控(公共卫生)机构单位人员,未满40周岁申报的,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2)取得本专业卫生副高级资格并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取得现资格以来,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个人排名前二)。
2.专业理论方面
(1)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在本专业领域内有独创的见解。
(2)熟练掌握相关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3)广泛阅读国内外专业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推广运用。
3.工作经历方面
(1)取得现资格以来,平均每年参加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35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疑难问题,在本专业的某些领域有较深造诣。取得现资格以来,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3例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提供病案分析报告或技术工作报告。
(3)具有培养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经历,近五年年均为下级专业技术人员讲授专题课至少3次,提供证明材料。
4.业绩成果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对本专业某领域有深入研究,在国家级期刊发表2篇以上与申报专业内容一致、质量高的论文(第一作者),须一并提供原始资料来源,其中至少有1篇为“核心期刊”或“SCI”收录论文。
(2)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个人排名前三)或主持完成厅级(药、护、技专业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课题内容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3)获得本专业市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及以上奖励(个人排名前三)。
(4)主持制定本专业国家标准1项或国家发明专利2项(排名第一),推广并应用于临床实践,产生显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