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组建由人事职改干部、技术主管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审核评价小组”,对申报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经单位审核评价小组评议,以无记名方式表决获小组到会人数过半通过的申报人,方可推荐评委会评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召开评价会议前将单位本年度可使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进行公告,且推荐评审总人数不得超过本年度可使用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单位应建立审核评价会议记录备查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名单、审核评价对象、成员发言要点,投票评议结果等。
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可溯源。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凡为复印件的,审核后须注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其它需要审核的材料,均须签名盖章,谁审核谁签名盖章谁负责。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省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将视申报材料审核情况对单位审核工作进行通报。
单位应做好评前公示工作。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卫生版表三)、《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考核表》(申报评审卫生版表四)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备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被举报的问题,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申报材料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申报至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出现的负面情况,单位应及时上报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各单位应于9月4日前完成网报及纸质材料的审核上报工作。
(三)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年度可使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对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报送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
五、评审收费
按原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原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卫生厅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的复函》(粤价函〔2013〕424号)执行。评审费每人收取580元(含各市送审费用),对需要进行论著鉴定和参加答辩的人员分别另收取论著鉴定费200元、答辩费140元。申报人上交的费用缴交财政专户,已提交申报评审材料但因不符合要求而被退回的,一律不予退费。
省直及委直有关单位收取的费用全部上交,各市留存的送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纪律要求
各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职称工作纪律,严格把好审核关,严厉打击申报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等违纪违规的行为。要强化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款处理,同时视情形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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