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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计划生育药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试行办法 甘人职【2007】69号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7/8/30 高级职称考试论坛 考试题库 评论

甘肃省计划生育药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试行办法 甘人职【2007】6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评价计划生育药具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发展,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甘肃省职称改革有关规定,结合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生育药具专业职务名称分别为:计划生育药具员;助理计划生育药具师;计划生育药具师 ;高级计划生育药具师。计划生育药具员、助理计划生育药具师为初级职务; 计划生育药具师为中级职务; 高级计划生育药具师为高级职务。

第三条具备计划生育临床各专业任职资质,或取得《甘肃省生殖健康咨询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或《甘肃省人口保健专业职业资格证书》通过任职前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者可直接聘任初级职务 ; 中级职务任职资格通过考试取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取得。

第四条取得计划生育药具专业 高、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聘任相应职务 , 聘任期间享受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

第五条报考、评审、聘任计划生育药具专业各级职务的人员 , 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 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计划生育药具专业技术职务的考试、评审、聘任。

第二章初级职务

第七条申请计划生育药具专业初级职务人员,需具备计划生育临床各专业任职资质,或取得《甘肃省生殖健康咨询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或《甘肃省人口保健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经过有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组织的任职前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八条申请计划生育药具专业初级职务人员,可按下列学历、资历条件聘任计划生育药具员、助理计划生育药具师职务。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中工作1年,可聘任计划生育药具员职务。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毕业,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中工作1年;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科毕业,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中工作2年,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中工作4年,可聘任助理计划生育药具师职务。

第九条计划生育药具初级职务任职前培训、考试、原则上每2年举行一次。考试通过人员,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颁发统一印制的合格证书。

第十条聘任初级职务人员 , 不再颁发资格证书。

第三章中级职务

第十一条报考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计划生育药具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 应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 :

研究生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 , 或取得硕士学位但没有研究生毕业证书 ,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专业 ( 或相关专业 ) 工作 3 年以上 ; 本科毕业 ,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专业 ( 或相关专业 ) 工作 5 年以上 ,并担任助理计划生育药具师或计划生育专业医师等相关同级职务 4 年以上 ; 大专毕业 ,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专业 ( 或相关专业〉工作 7 年以上并担任助理计划生育药具师或计划生育专业医师等 相关同级职务 4 年以上 ; 中专毕业 ,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专业 ( 或相关专业 ) 工作 15 年以上 , 并担任助理计划生育药具师或计划生育专业医师等相关同级职务 5年以上。在农村乡镇工作人员 , 中专毕业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专业 ( 或相关专业〉工作 10 年以上 , 并担任助理计划生育药具师或计划生育专业医师等相关同级职务 5年以上。

第十二条报考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计划生育药具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

1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药具专业领域内的基础理论,熟悉本专业有关技术管理方面及相关学科的理论与技术 ;

2 、重点掌握避孕药具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药具的质量检测,药具使用效果跟踪随访等方面的知识 ;

3、在实际工作中有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

4 、有编制或审核本部门的总体发展规划、技术方案和重要技术总结、报告的能力;

5 、熟悉计算机在本专业领域内的应用和操作方法;

6 、具有避孕药具效果的随访、评估、审定的能力,并提出改善办法、措施。能从事避孕药具对育龄妇女健康影响的研究和药具的质量检测,药具计划编制。编撰有关避孕药具的避孕节育原理、方法、措施、技术的宣教科普材料。

7 、主持、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专业中、小样本流行病学调查,并写出较高水平的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 ,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专业 ( 或相关专业 ) 工作 3 年 ,可按我省转正定职有关规定聘任中级职务。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药具师职务任职资格考试 , 原则上每 2 年举行一次。考试通过人员 , 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颁发统一印制的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通过全省统一考试 , 取得计划生育药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 聘任职务时应符合全省统一规定的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以及年度考核要求。

第四章高级职务

第十六条高级计划生育药具师职务任职资格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取得。技能考试工作暂定为每 2 年进行一次 , 通过考试人员发给合格证书 , 有效期 2 年(即次年年底)。考试取得合格证并符合评审条件的人员 , 可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 , 申报评审高级计划生育药具师职务任职资格。报评程序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药具专业高 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 由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承担。

第十八条报考、评审高级计划生育药具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 应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 , 并担任计划生育药具师或相关专业同级职务5 年以上。

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 ,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专业 ( 或相关专业 ) 工作 8 年以上 ; 本科毕业 ,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专业 ( 或相关专 业 ) 工作 10 年以上 ; 大专毕业 ,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专业 ( 或相关专业 ) 工作20年以上。

在县属及少数民族州属以下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的人员 , 中专毕业 ,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专业 ( 或相关专业 ) 工作 25 年以上 , 可申报评审兰外有效的高级计划生育药具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申报评审人口和计划生育高级计划生育药具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 应在担任计划生育药具师职务以来 , 具备下列经历和能力条件 :

1 、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内的避孕节育、药具管理、优生优育、人口理论、人口统计分析等基础理论,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与技术 。在本专业范围内至少对一门学科有专长或高深的造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发展趋势、先进理论与技术;

2 、重点掌握避孕药具的避孕节育原理、方法、技术、措施,药具使用效果的观察和评估方法学原理,药具统计资料的科学分析等方面的理论知识;

3 、在实际工作中有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具备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技术引进的良好素质。能指导下级药具师的工作、学习、科研、能主持审定下级药具师的技术效果 ;

4、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能根据国家需要和专业发展确定本专业工作、科研方向,制定科研发展计划,实施意见、办法等;掌握计算机在本专业领域内的应用;

5 、有主持编制或审核本部门的总体发展规划、技术方案和重要技术总结报告的能力;

6 、具有主持避孕药具效果随访、评估、审定的能力,并提出改善办法、措施,主持避孕药具对育龄妇女健康影响的研究、药具的质量检测;

7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员,编写省部级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法规、规章制度及专业技术教材等。并能负责监督实施 ;

8 、独立主持或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专业大、中样本流行病学调查,并写出高水平总结报告。

9、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省部级重点攻关科研项目或较大的新技术开发研究项目一项,并取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含相当等级的其他奖励)一项;或取得地厅级科研成果二等以上奖励一项。

第二十条申报评审高级计划生育药具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 应具备《甘肃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 ( 甘人发【2004】72 号 ) 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对于任计划生育药具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满 3 年以上 , 有真才实学 , 德才兼备在专业技术工 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 , 根据其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 , 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 , 专业工作年限的限制 , 按《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人职务评聘办法 ), ( 甘职改办 【2004】4 号文件 ) 破格申报评审高级计划生育药具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二条申报评审高级计划生育药具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 必须符合全省统一规定的论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以及年度考核要求。

第二十三条申报评审高级计划生育药具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 必须完成担任中级职务期间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 , 并获得证书。

第二十四条经评审取得高级计划生育药具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 由省人事厅颁发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因失职、粗疏或责任心不强造成育龄群众因药具使用发生严重身体损害未及时得到处理或造成较重后遗症 , 以及在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中侵害育龄群众权益 ( 包括隐私权 ) , 造成较大不良影响者 , 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超计划生育者不能申报高级职务。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药具专业初级职务任职前培训和考试、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考试、高级职务技能考试 , 由甘肃省人事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培训内容和考试大纲 ,编写培训教材,实施培训和考务工作。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 2008年 1 月 1 日起试行。

点击查看:2017年甘肃计生高级职务评聘相关规定文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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