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甘人发(2004)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服务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服务人员的技术、学术水平,更好地满足广大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医(护、技、药)师。取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方式为考试与评审相结合。
第三条 本条件同时适用于我省人口计划生育系统医、药、护、技、中医药、生殖健康咨询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必须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参加当年的临床技能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第五条 申报计划生育专业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专业工作年限及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要求:
(一)医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后出站人员,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下同)工作1年以上(博士后流动站出站前本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或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前本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经单位考核能胜任本职工作,可转正定职,确定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
(二)医学或相关专业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计划生育专业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
(三)医学或相关专业研究生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而无研究生毕业证书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并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并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
(四)在县(不含市、区)、乡属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工作的人员,医学或相关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并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允许申报评审兰外有效的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五)护理专业人员,护理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以上,并聘任主管护师职务5年以上,可在规定岗位数额内申报评审小范围有效的副主任护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申报计划生育专业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专业工作年限及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要求:
(一)医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后流动站出站人员,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人员,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主任医师职务任职资格。
(二)医学或相关专业研究生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而无研究生毕业证书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并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 对计划生育专业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基础和前提。年度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一)申报评审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成绩均应在称职以上,并且至少要有1次优秀或2次良好。
(二)获省级以上科技奖励的定额人员;或因专业技术成绩突出,获市(州)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先进个人称号;或省人口委(或原省计生委)在全省人口、计划生育系统表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先进个人,当年不受本单位优秀比例限制,可直接确定为优秀。
(三)获得市(州)级科技奖励的定额内人员;或获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先进个人称号;或获市(州)计划生育委(局)授予的本地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先进个人称号者,当年可直接确定为良好。
(四)年度考核成绩为不称职者,应解聘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低聘或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至少1年以上。年度考核成绩不称职当年及低聘、不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不能计入其申报高一级职务所需任职年限。
(五)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须将年度考核结果在本单位公示,以保证考核的真实性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公正性。
第八条 计划生育专业职称外语考核分为A、B两个等级,语种为英、日、俄、法、德、西班牙语。
(一)申报高级职务者一般应参加A级考试。在县(不含市、区)及以下计划生育服务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参加B级考试。在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外语。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A”级考试
1、获得医学博士学位;
2、出国留学获得医学硕士学位;
3、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进修1年以上,并经组织考核外语已达到“四会”(听、读、说、写)水平。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B”级考试:
1、获得医学硕士学位;
2、参加国际上承认的外语考试机构组织的出国外语考试合格;
3、参加国家外语六级考试合格;
4、单独发表译文或出版译著累计10万以上印刷符号。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外语考试成绩不及格,可不作为否决条件。
1、年龄在55周岁以上申报正高级技术职务;
2、年龄在50周岁以上申报副高级技术职务;
3、在县(不含市、区)属及以下单位和矿山、森林、牧区等艰苦条件下从事计划生育专业工作15年以上,申报副高级职务;
4、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定额内人员,申报副高级技术职务;
5、任现职以来,获市、州或厅、局系统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被评选为市、州、厅、局以上专业技术带头人(以文件为准)。
第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应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能够操作计算机。申报评审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均应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一)下列人员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年龄达50周岁以上人员;
2、计算机专业中专以上毕业,并在专门的计算机室、中心从事计算机专业(含教学)工作3年以上人员;
3、参加国家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取得初级程序员以上资格(水平)证书人员。
4、在农村乡镇所属企事业单位或县(不含市区)属在农村乡镇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下列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合格,暂不作为否决条件:
1、197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者;
2、在县(不含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在少数民族州、市属企事业单位或在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工作者。
第十条 符合《甘肃省职称评定中论文要求及刊物级别认定办法》(甘职改办[2004]7号文件)规定,申报正高级职务人员,任副高级职务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执笔人(以期刊中标注为准,下同),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专辑等,下同)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申报副正高级职务人员,任中级职务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执笔人,在省部级本专业学术刊物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十一条 必须完成担任现职期间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并获得证书。
第十二条 对被确定推荐上报的人员,要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方式按《甘肃省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行公示制度的意见》(甘职改办[200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业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的人员,要求在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称期间,具备以下经历和能力:
1、平均每年参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包括基层服务)不少于40周;
2、有较强的咨询能力;
3、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院相关科室进修或工作不少于2年;
4、能正确、熟练地完成计划生育各项技术服务工作,并能正确、熟练地诊治节育手术并发症和有关的危重疑难急症,指导下级医师解决手术中的疑难问题;
5、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对本地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申报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副主任医师职务的人员,要求在担任主治医师职务期间,具备以下经历和能力:
1、参加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工作每年不2、少于40周;
3、具备4、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能力:语言与非语言表达能力;观察能力;思维判断能力;人际交流能力;
5、熟练掌握生殖健康咨询的原则、程序和技巧;
6、在省级以上计划生育科研、生殖保健服7、务机构进修3个月以上,8、在县以上计划生育服9、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进修或工作2年以上;
10、熟练掌握《节育技术常规》;
11、具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良好的人际关系;
12、指13、导下级能够开展规范的生殖健康咨询;
14、熟练掌握下列知识:
(1)青春期健康教育咨询,提供性心理、性道德、性社会责任、友情与爱情、珍爱自己远离毒品等知识;
(2)避孕节育咨询,提供计划生育知情选择,安全高效的避孕知识和信息;
(3)流产咨询、如何减少非意愿妊娠、人工流产适应症与禁忌症、流产并发症预防及紧急避孕措施;
(4)生殖道感染咨询、防治性传播疾病、艾滋病、生殖道感染及其他生殖系统疾病知识;
(5)不孕不育咨询、少儿时代、性成熟时期男性女性不孕不育症发生防治知识、就诊指导;
(6)性保健咨询、青少年、中年、更年期、老年性健康保健知识;
(7)孕产妇保健咨询、孕前准备、孕期保健、胎教、安全分娩、产后保健、母乳喂养及学龄前教育知识;
(8)男性、女性更年期及老年期保健;
(9)家庭暴力与妇女权益知识;
(10)转诊、随访咨询;
(11)心理学知识。
(三)申报主任医师的人员,要求在担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参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不少于35周;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疾病的诊断、治疗及预防等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能正确、熟练地组织和指导对本专业危重病人的抢救、治疗;能解决疑难杂症诊治及重大技术问题;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有全面的组织、管理能力。
申报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主任医师职务的人员,要求在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生殖保健咨询不少于35周;在生殖健康理论方面有独到见解和丰富经验;能够担任本市、县范围的咨询培训主讲,制订本市、县生殖健康咨询专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及工作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在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工作期间,能对避孕节育技术进行200例的人群观察,形成具有指导作用的经验总结或报告,或在避孕节育新技术推广方面在县级区域的育龄人群中形成一定规模和效应;能开展避孕节育药具不良反应监测,形成报告并组织干预;能圆满解决计划生育专业较大或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每年下乡指导累计不少于1个月;计划生育技术咨询和随访达到1000例以上;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副主任师能够解答较疑难生殖健康问题,在本市、县能够发挥指导作用。
(二)主任医师
在聘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期间,承担或指导计划生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方面的研究和技术推广项目,在地(市)级及以上范围。计划生育技术咨询和随访达到800例以上;节育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主任医师要在当地建立生殖健康咨询指导中心并发挥主导作用,形成较大辐射效应;指导下级不少于10人;承担省级生殖健康项目1项以上。
第十五条 凡作假节育手术、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流产者5年内、医疗事故责任者3年内、医疗差错责任者1年内、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均不允许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超计划生育的不能申报高级职务。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 凡符合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基本条件,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以来,具备下列二款中的一款可申报评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一款:作为前5名完成人,获国家级一、二等科技奖励;作为前3名完成人,获国家级三等或省级一、二等科技奖励;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国家级三等或市(州)级科技奖励、优秀教学成果一、二等奖。
第二款:符合下列8项中的3项:
1、作为定额内人员,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得市(州)以上科技进步奖、厅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或作为主持人(前2名)获县级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前4名)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并通过省部级鉴定,或作为主持人(前2名)完成市(州)、厅(局)级科研项目,通过市(州)厅(局)级鉴定,其成果已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并取得明显效益;
3、作为前2名作者在3300种国际著名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论文1篇;
4、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刊物上全文发表论文1篇,或省级刊物上全文发表论文3篇,其中兰外人员2篇;
5、正式出版有价值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本人完成6万字以上;
6、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国家计生委专家委员会委员;或受聘为省级本专业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1年以上。
7、列入组织培养计划(以组织备案的培养计划及培养总结为据),带教2名医师或协助指导1名研究生;
8、专业工作成绩突出,被选拔为市(州)以上中青年科技拔尖人才,或被确定为厅级以上学术带头人;或获省人口委授予的全省人口计划生育系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或获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或获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2次以上。
以上第1条,可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 凡符合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基本条件,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以来,具备下列二款条件中的一款,可评审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一款:为前5名完成者,获国家级一、二、三等科技奖励,或作为前3名完成者,获省级一、二等科技奖励。
第二款:符合下列8项中的3项:
1、作为定额内人员,完成科研成果,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或市(州)级科技奖励、优秀教学成果一、二等奖1项;
2、主持(前2名)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已通过省、部级鉴定,其成果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并取得显著效益;
3、作为第一作者或执笔人在3300种国际著名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论文1篇;
4、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5、正式出版有创造性、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本人完成12万字以上;
6、列入组织培养计划(以组织备案的培养计划及培养总结为据),每年为下级医(药、护、技)师讲授专题课至少3次,并培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或协助培养研究生至少2名;
7、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常务理事10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理事10年以上;或担任国家人口计生委专家委员会委员;或受聘为国家级专业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
8、专业工作成绩突出,被评为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被确定为省“333”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或获得省委、省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或获全省人口计划生育系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2次以上;或获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2次以上。
以上第1条,可累计计算。
第十八条 对于任低一级职务满3年以上,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根据其实际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专业工作总年限的限制,按《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甘职改办[2004]4号文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由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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