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医药学或医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或基层卫生(中医药)副高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2)中医药学或医学大专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或基层卫生(中医药)副高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
(3)中医药学或医学中专及以下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或基层卫生(中医药)副高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9年以上。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中医药和基层卫生(中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69号)规定的。
(2)取得中医药或基层卫生(中医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岗位3年以上,在任期内获得以下荣誉之一:
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③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机关表彰者。
(3)无医学专业学历(中专学历以下)的中医药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
②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2年,其中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5年以上。
6.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中医药和基层卫生(中医药)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69号)规定的。
(2)取得中医药或基层卫生(中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副主任中医(药、护)师职务3年以上,在任期内获得以下荣誉之一:
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③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7.省级以上中医药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继承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出师证书者,可提前1年申报。
8.卫生援外医疗队员援外1年以上且考核合格者,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援外2年以上且考核合格者,可提前2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9.民族地区基层卫生(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和在民族地区支援服务的内地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按原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卫办发〔2010〕621号)等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三)申报中医药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申报民族医药副高人员只需评审,不需参加副高考试)。
(四)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从今年起,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申报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
(五)执业资格。
申报医师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开云app安装不了怎么办 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申报护理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六)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
申报评审中医药和基层卫生(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要求,按照《四川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有关要求》(川中医药发〔2015〕12号)执行。
参加5·12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4·20芦山强烈地震和灾后重建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关于调整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政策的通知》(川卫办发〔2008〕272号)和《关于参加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川人办发〔2013〕224号)有关规定计算服务基层时间。
(七)论文和科研。
1.在省三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和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申报正高级职务者须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4篇以上(含)具有较高水平本专业学术论文;申报副高级职务者须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3篇以上(含)本专业学术论文。
2.在市(州)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中(藏)医药人员,申报正高级职务者须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3篇以上(含)具本专业学术论文。申报副高级职务者须公开发表3篇以上(含)论文,其中2篇为第一作者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不能低于第二作者的本专业论文。
3.在省、市(州)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县(市、区)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中(藏)医药人员,申报正高级职务者须公开发表2篇以上(含)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中1篇为第一作者。申报副高级职务者须公开发表1篇以上(含)具有较高水平且为第一作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4.在少数民族县、艰苦边远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中(藏)医药人员,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和无等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的中(藏)医药人员,申报正高级职务者须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1篇以上(含)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申报副高级职务者须有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
5.申报基层卫生主任中医(药、护)师,须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申报基层卫生副主任中医(药、护)师,不必须要论文。
6. 援外2年及以上人员可较同类人员减少1篇论文。
(八)继续医学教育。
申报评审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继续医学教育要求,按照《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的通知》(川中医药发〔2003〕12号 ) “已受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必须至少取得25学分,其中I类学分不少于10学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