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时间 |
地点 |
联系方式 |
温州市卫计委 |
2月6日-7日 |
温州市百里西路2号工会大厦A区1710 |
55570357 |
乐清市 |
1月30日-31日 |
乐清市卫生公共大楼1106室(城东街道晨曦路111号) |
62521048 |
瑞安市 |
1月29日-31日 |
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人事科804室(瑞安市瑞湖路333号公共卫生大楼) |
58906080 |
文成县 |
1月31日-2月1日 |
文成县华侨新村35幢8号三楼人事科 |
67861444 |
平阳县 |
1月29日-31日 |
平阳县鳌江镇鸽巢路卫生监督大楼508室 |
58111372 |
永嘉县 |
1月29日—31日 |
永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人事科(2) |
67230887 |
洞头县 |
1月29日-31日 |
洞头区卫生计生局303室 |
63482064 |
苍南县 |
2月1日-2日 |
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事科(苍南县公共卫生中心607室) |
59900936 |
泰顺县 |
1月30日-31日 |
泰顺县卫计局二楼办公室(一)(泰顺县罗阳镇广场路42号) |
67565605 |
瓯海区 |
1月30日-31日 |
瓯海区卫计局9楼907会议室(瓯海大道900号) |
88502873 |
鹿城区 |
1月31日-2月1日 |
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干部人事科(宽带路7号511室) |
88202157 |
龙湾区 |
1月30日-31日 |
龙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人事科1103室(龙康路91号) |
55878818 |
浙南产业集聚区 |
2月1日-2日 |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十七路350号浙南经济总部大厦849室 |
85851605 |
温州市中心医院 |
见院内公告 |
本院人事科 |
88070010 |
温州市人民医院 |
见院内公告 |
本院人事科 |
88059563 |
温州市中医院 |
见院内公告 |
本院人事科 |
56671500 |
温州市中西医医院 |
见院内公告 |
本院人事科 |
88913745 |
温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
见院内公告 |
本院人事科 |
56575587 |
温州市疾控中心 |
见本单位公告 |
本单位人事科 |
55597798 |
温州市妇幼保健所 |
见本单位公告 |
本单位人事科 |
88938703 |
温州市中心血站 |
见本单位公告 |
本单位人事科 |
55582817 |
温州市康宁医院 |
见院内公告 |
本院人事科 |
88789109 |
温州医科大学 |
见校内公告 |
本校人事科 |
86689797 |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见院内公告 |
本院人事科 |
55578522 |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
见院内公告 |
本院人事科 |
88002551 |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 |
见院内公告 |
本院人事科 |
88068837 |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
见院内公告 |
本院人事科 |
88066009 |
(五)资格审查。在2月13日前,当地卫生计生局(单位)组织完成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后,将材料送至温州市市级公办医院管理中心(温州市鹿城区百里西路2号工会大厦A区1710室)。
(六)准考证打印。在4月6日至4月14日期间,报考人员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自行打印准考证,考生按照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六、其他事项
(一)报考的有关具体问题参考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关于印发<2017年度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有关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人〔2017〕5号)执行。
(二)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侧重于考核专业实践能力,各专业考试大纲可在浙江卫生计生委网站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专题栏下载。
(三)考试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每位报考人员务必到中国卫生人才网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栏下载“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考试报考人员模拟练习版”进行练习。
(四)成绩查询。考试结束三周后,报考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号、准考证号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查询考试成绩。
(五)成绩复核。根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卫考办函〔2015〕1号),考试试题均为客观题,采用计算机统一评分,不接受成绩复核申请。
(六)考试违纪处理。考试考务管理及考生违纪处理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卫考办函〔2015〕1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等要求执行。
(七)考试收费 根据《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6〕13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卫生资格类计算机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16〕70号)文件精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每人每科100元。
(八)各报名点、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审核申报对象的资格条件,特别是对报考专业进行严格把关,报考人所在单位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如发现有不符合要求者,取消申报资格或成绩,对弄虚作假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资格审核把关不严出现差错,视情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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