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7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青卫人〔2018〕6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委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7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7〕567号)要求,现就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重品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人员的能力与水平,调动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卫生计生行业实际,与岗位聘用制度有机衔接,严格标准、择优推荐、规范程序、保证质量,高效、有序做好推荐申报和材料报送工作。
二、申报程序
(一)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逐级审核、统一上报”的原则,开展申报推荐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整理;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各层级岗位设置和聘用情况确定申报人数,通过综合考核、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对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表彰奖励、执业资格等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择优推荐,确定拟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其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整理后逐级向上级职称主管部门推荐。
(三)申报材料经各单位、各地区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省属单位报省医药卫生学会联合办公室医学科技评审部。请各地、各单位于2月5日前报送材料。
(四)申报材料须符合《青海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附件4)的规定。
(五)个人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者不予受理。若无特殊情况,逾期申报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相关规定
(一)2017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继续执行《青海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青卫人专〔2004〕32号)。若有关条款与新出台的政策不符,则以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二)事业单位申报推荐与岗位设置管理有机衔接,结合单位发展,合理确定推荐数额。高级聘任人员尚未达到现有岗位设置数的单位,对照评审条件择优推荐申报;已达到岗位设置数的单位,推荐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核定的同级岗位数的30%内;待聘人员已超过核定的同级岗位数50%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宜再申报推荐。
(三)申报人员须参加2017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实践技能考试,取得有效成绩,并达到合格线和相关申报规定。
(四)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纳入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引进人才范围的人员,依我省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申报推荐。军队转业和自主择业到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申报推荐。鼓励和支持援青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申报职称,援青人员须在当地援助时间满1年,须参加卫生系列实践技能考试并成绩合格,需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应专业系列评审条件。
(五)全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评审仍执行《关于2011年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1〕444号),评审注重医德医风考核、临床技能考核、常见病和多发病诊疗能力以及群众满意度等要素,淡化论文、科研要求。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7〕14号),自2017年开始,县级以下(含县级)卫生计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基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相关工作由各市州负责,具体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的批复要求组织实施。
(六)对在扶贫地区任职、挂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帮扶中成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帮扶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单位应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其受表彰情况,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参考条件。
(七)继续教育要求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提交经审验的《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申报高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3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要求(2015年、2016年、2017年),2008年—2015年,平均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72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自2016年起,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
(八)申报职称人员,需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历验证,并提交学历验证报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学信网未能验证的学历,由申报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提交学历真实性证明,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档案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的,由同级托管部门审核提交学历真实性证明,并加盖公章。
(九)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期刊、学术著作,须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规发行刊号。提交学术期刊时,需附学术期刊的检索页,并由单位审核盖章。期刊审验后,用人单位应登录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核心期刊及论文进行检索,并在打印的检索页审核盖章。
(十)申报人员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医古文考试等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的,由各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参加以上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用人单位可为其折算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
(十一)具有大专学历,且已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10年以上(含10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十二)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所提供的学历、论文、业绩成果、获奖证书,须与所申报晋升的专业相同或相近,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学历、论文、业绩成果、奖励项目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申报职称人员提交的载有论文的期刊(专著)以及业绩材料、科研成果证书、获奖证书、毕业证书取得时间最晚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0日,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前。
(十三)继续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对学术成果、业绩、资历、学历、工作经历造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对违反诚信承诺规定的申报人员,列入我省职称申报失信人员名单,在全省范围通报。对为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经办人及单位实施责任倒查,依据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通报并追究责任。
(十四)未尽事宜,继续执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性,从促进本地区、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申报推荐工作安排,强化政策宣传和解释,严肃工作纪律,高质量做好申报推荐工作,确保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顺利完成。
(二)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充分履行申报推荐的主体责任,严格申报推荐程序,切实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尤其要加强申报资格和工作业绩材料的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确保申报推荐质量。
(三)要注重工作协调与沟通,及时掌握舆情和社会反映,及时核查处理来信来访,稳妥处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平稳推进。工作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与我委人事处联系。
(四)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各单位要认真填写《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晋升推荐表》(见附件1)、《青海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青海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人员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并加盖公章,在报送评审材料时,将花名册(附件2)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我委人事处,同时将附件1、附件3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省医药卫生学会联合办公室医学科技评审部。
联系电话:
0971-8239826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
0971—6267237省医学会联办医学科技评审部
以上内容可登陆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门户网站查看。
附件:
详情》》青海省2017年卫生高级职称评审通知 青卫人〔20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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