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度十堰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十职改办〔2018〕8号
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职改办《关于做好2018年度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2018〕50号)和《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卫生专业实际,现就2018年度十堰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2018年度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应按现工作岗位和从事的专业进行对口申报。
实行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含本年度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
自主评审单位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自行制订评审工作方案报省职改办备案后实施,申报材料单独推送申报。
二、申报评审条件
申报评审条件,按照《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18号)文件规定执行。
基层卫生专业副高级职务(简称“基卫高”)申报评审条件,按照《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卫生计生专业副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鄂职改办函[2014]10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有关政策要求
(一)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推荐。各单位在申报前须提供由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审核的《2018年度岗位设置使用情况》(附件1),未完成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按无空岗对待。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可按照相关规定直接申报认定高级职称。
“双肩挑”人员申报职称经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审批,申报时应提供近3年审批手续,且从事一线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全年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
我市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聘用人员以及在我市从业并缴纳一年社保的社会流动人员申报评审,须经聘用单位推荐、业绩材料在聘用单位公示,由聘用单位盖章认可,再通过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聘用合同。
在乡镇卫生院、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乡镇血防站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可申报常规评审,也可申报“基卫高”任职资格评审。“基卫高”任职资格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在基层单位聘用时有同等效用。
(二)外语、计算机不作为申报前置必备条件,在量化评审时由评委会予以适量赋分。申报基卫高的外语、计算机不作要求。
(三)参加全国卫生中级职称考试取得省级合格证的,申报卫生副高级职称正常评审时,应重新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线后,方可申报。考试取得省级合格证并符合“基卫高”申报条件的可申报“基卫高”。
(四)申报正常评审的,水平能力测试需符合申报条件要求,水平能力测试专业必须与申报专业、实际工作岗位相一致;申报评审“基卫高”的,水平能力测试成绩达到55分合格线后,方可申报。
(五)各用人单位、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各级人社(职改)部门要严格审查破格、转评人员的申报材料,破格条件仍按鄂职改办〔2013〕11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执行,破格人员近两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卫生技术是实践性较强的专业,需要实践经验的积累,原则上不允许破资历。
平级转评应在新的岗位上(或取得同级别职称任职资格)满1年以上。医药护技不能逆向转评,通过考试取得的卫生中级职称,在顺向转评时,可不再要求考试取得新岗位中级职称。晋升上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原卫生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原与新岗位专业有关的业绩可作为晋升依据。
高校、中专中职学校教师申报评审卫生系列职称的,应先取得主系列职称,并通过国家卫生中级资格考试,逐级申报。
按鄂职改办〔2013〕118号文要求破格申报、正常评审的护理人员,应先按破格条件办理破格手续。
(六)医学会、卫生执法类的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卫生管理。其他卫生事业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岗位申报相应职称。
(七)在医学影像等专业技术岗位,具有出具疾病诊断书职能的,可以申报医技专业;负责设备维修的,申报医药工程专业。
(八)2018年报送论文、科研的要求。在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仍按鄂职改办〔2013〕118号文件掌握。县(市、区)及以下的申报者应择优报送本人本专业的代表作,县(市、区)及以下的申报者对科研、论著不作要求。在乡镇级卫生单位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申报“基卫高”人员,论文不作要求。
非本专业论文、基础性研究论文、短篇、个案报道以及论文发表在影响因子较低的刊物的不计入量化分(详细见附件《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医学类(部分)参考目录》。
(九)2018年起,按文件要求应承担基层医疗机构支援任务的,单位应如实提供,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医联体内的医务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时间可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对未如期完成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工作任务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出具虚假证明,单位领导要负主体责任。一旦发现造假问题,相关线索交有关部门乃至纪检监察部门。
(十)按国家规定必须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护理专业,均应取得相应资格,并在执业地注册。其资格、年限是否符合规定的年限要求,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十一)经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卫计委联合选派,参加对口援外、援藏、援疆等援助工作半年以上,且在服务期间参加职称评审的,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进行申报,同时免于水平能力测试,评审时应予以加分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援外医疗队员(1年期及以上)在援外期间及回国1年半内,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量化评审时予以加分,继续教育学分不作硬性要求,在外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基层服务工作时间。申报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十二)任职资格的取得,必须经过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任职资格文件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十三)职称评审中所有涉及时间的计算(含任职资格取得时间),均以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准。即论文、奖项、科研成果等业绩材料必须是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之前取得,之后取得的视为无效;申报材料时任职资格取得时间必须达到晋升上一级职称的最低年限要求,申报高级职称者,截止到受理材料时,任中级职称必须满5年);平级转评的人员必须在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必须实足一年)。同一年度不得同时转评、晋升,不得申报两个及两个以上专业职称。
(十四)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认真落实省职改办《关于精简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部分申报材料的通知》(鄂职改办函〔2018〕19号)、《关于申报职称时不再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的通知》(鄂职改办函[2018]22号)等文件精神,减少申报资料,改进服务方式,改善服务环境;不再要求申报人员提交单位公示证明、高级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社保证明等资料。用人推荐单位和各级审核部门应按照文件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对有关信息进行严格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