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修学习
按照《四川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有关要求》(川中医药发〔2015〕12号),省、市(州)二级及以下和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完成连续6个月以上的进修学习。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进修学习:
(1)海内外引进人才;
(2)援外、援藏、援彝1年及以上的;
(3)已退休的;
(4)任现职以来,参加贫困地区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传帮带”工程服务期满,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
(5)任现职以来,执行省中医药对外合作任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任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者;
(6)取得中医住院医师、中医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证的。
2.对口支援
(1)按照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贫困地区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传帮带”工程,打造一支愿承担有能力可支撑的本土医疗卫生人才队伍的意见》(川卫发〔2017〕172号)相关规定,申报中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驻点工作1年;申报中医药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对口支援1年,驻点工作可根据实际弹性安排,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周,累计驻点工作时间不少于12周。
(2)按照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非贫困民族县、服务薄弱地区(单位)对口支援“传帮带”工作助推分级诊疗制度落实的通知》(川卫办发〔2017〕122号)相关规定,申报中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累计驻点工作1年,其中每季度连续驻点1个月,每年不少于6次,持续2年;申报中医药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完,须累计驻点工作3个月,可每月或每季度间隔前往帮扶单位工作,每年不少于12次,持续2-3年。
(3)未纳入川卫发〔2017〕172号、川卫办发〔2017〕122号文件管理的人员,可在本人工作单位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前提下,参照川卫办发〔2017〕122号文件规定,由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统筹安排到服务薄弱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对口支援,并须报省卫生计生委对口支援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4)2017年已到岗对口支援人员。根据川卫发〔2017〕173号精神,2017年已到岗的支援人员,按原计划继续完成支援任务,符合原相关职称晋升条件的,按原规定执行。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对口支援要求:
①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②在二甲及以下省级部门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和市、县级急救调度指挥中心、采供血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
③在部队团及团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3年及以上的;
④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无等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2年及以上的;
⑤海内外引进人才;
⑥援外、援藏、援彝等1年及以上的;
⑦在三州州、县两级及全省贫困县、民族县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
⑧执行省中医药对外合作任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任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者。
参加5·12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4·20芦山强烈地震和灾后重建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关于调整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政策的通知》(川卫办发〔2008〕272号)和《关于参加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川人办发〔2013〕224号)有关规定计算服务基层时间。
(六)论文和科研。
1.在省三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和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申报正高级职务者须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4篇以上(含)具有较高水平本专业学术论文;申报副高级职务者须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3篇以上(含)本专业学术论文。
2.在市(州)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中(藏)医药人员,申报正高级职务者须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3篇以上(含)具本专业学术论文。申报副高级职务者须公开发表3篇以上(含)论文,其中2篇为第一作者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不能低于第二作者的本专业论文。
3.在省、市(州)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县(市、区)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中(藏)医药人员,申报正高级职务者须公开发表2篇以上(含)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中1篇为第一作者。申报副高级职务者须公开发表1篇以上(含)具有较高水平且为第一作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4.在少数民族县、艰苦边远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中(藏)医药人员,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和无等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的中(藏)医药人员,申报正高级职务者须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1篇以上(含)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申报副高级职务者须有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
5.申报基层卫生主任中医(药、护)师,须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申报基层卫生副主任中医(药、护)师,不必须要论文。
6. 援外2年及以上人员可较同类人员减少1篇论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精神,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著作将使用清华大学“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文字复制比一般不应超过30%。检测结果由检测机构直接送交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国外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外国语言类论文,暂不要求复制比检测,但须进行论文检索,外文论文须提供中文译文。
(七)继续医学教育。
按照《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的通知》(川中医药发〔2003〕12号 ) “已受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必须至少取得25学分,其中I类学分不少于10学分”。执行。
(八)年度考核。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九)病历和中医药专题工作报告。
设病床的医疗机构中医师类申报人员,须提交本人任现职期间主治(持)的原始病历复印件3份(不同年度各1份)。
其余人员需提供中医药专题报告,中医药专题报告是申报人员运用中医药理论指导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经验和体会,能反映其专业实践能力和水平的书面报告。申报人员应选择本人任现职期间主持、参与开展的,且具有较高代表水平的疑难复杂病例、实验室技术、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结合国内外同行的先进技术和经验进行分析、讨论,参考文献要明确注明出处。专题报告须按规定格式书写(具体要求见附件3),字数不少于2500字。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
申报中医药和基层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实行网上申报。申报人登录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官网(http://www.sctcm.gov.cn/)进入中医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入口,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直接影响评审结果),须同时提供本人纸质申报材料。
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证明、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副高理论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等材料须原件扫描上传,并且本人须对上传材料的清晰度和真实性负责。
申报人员在填报信息完成后,须上传本人照片。上传照片须为申报人员本人近期清晰、可辨认的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不得上传生活照、视频捕捉或摄像头所摄照片;照片大小为二寸,格式为jpg,文件大小必须在40-50kb之间。
(二)单位审查。
单位对申报人员提供的各类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的“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及“基层单位意见”栏内签署详细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三)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查。
县(市、区)、市(州)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分级审查核实申报人的推荐材料,在《评审表》相应栏目签署审核意见。同时登录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官网,在权限范围内的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
申报中医药和基层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受本单位岗位职数或结构比例限制,经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的材料逐级报送至省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处。离退休后仍受聘继续从事中医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委托离退休档案所在单位按程序申报。
(四)同行专家评议。
省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范》和《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纪律》关于开展评审工作。
凡申报中医药正高级、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申报基层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专业实践能力答辩。答辩以现场问答方式进行,主要考察申报人的基础知识、专业理论、临床实践能力、中医药文化知识等。
(五)评审结论公示。
评审结论在省中医药管理局网站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者,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通知。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表中须贴近期免冠一寸照片),申报专业按《评审专业目录》(附件1)填写。
2. 任现职以来本人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
3. 任现职以来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水平的主要业绩材料(包括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经专门部门鉴定并通过的成果证书等)复印件。论文和论著复印件包括封面、目录、正式文章三部分内容。申报人员须准备论文原件供评委、评审会抽查,参加答辩人员须在答辩时出示论文原件。
4. 本专业最高学历证明、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文件复印件。申报医师类或护师类任职资格者还需提供《医师资格证》或《医师注册证》复印件。
5.《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复印件。复印件内容要明确反映申报人基本情况、继续教育手册编号、本周期继续教育学分情况。
6.《四川省(基层)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公示)信息表》(以下简称《综合(公示)信息表》,附件2)和综合推荐材料一式三份。《综合(公示)信息表》须个人在网络申报填写和提交后下载打印(不得更改)。综合推荐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据实撰写,主要反映申报人任期内的政治思想、学识水平、业务技能、工作成绩、年度考核结论和本周期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等内容,不得贬低或拔高申报人员的水平和业绩,文字不超过1500字。综合推荐材料须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并须参照《政治思想评分内容及参考分值》(附件6)对申报人政治思想进行评分(未评分的以零分计算)。
在报送申报材料前,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其业绩贡献进行公示并填写公示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
7. 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8. 申报中医药副高级职称和基层中医药副高级职称人员,需提交《四川省中医药专业副高级职称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
9. 离退休人员需提供档案所在单位委托评审函及离退休人员继续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证明。
10.《城市中医药技术人员对口支援基层工作自我鉴定及相关证明表》(附件4)和进修学习证明材料复印件。免锻炼人员应填写《城市中医药技术人员免锻炼登记表》(附件5,推荐单位必须严格审查且填写免锻炼原因并附相关材料。免进修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11.未取得中西医结合专业学历的人员,申报中西医结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必须增报下列材料:
⑴有西医学历且参加“西学中班”学习,累计学习1年半以上,并附结业证或毕业证复印件,须加盖鲜章。
⑵现职任期内撰写有公开发表的中西医结合学术论文复印件两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或有中西医结合著作(主编或编写内容达书中内容60% 以上)、或有中西医结合科研成果(系主研人员)等,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鲜章。
(二)申报材料审核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统一规格为А4纸、双面印制,《评审表》须用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制的标准式样(须左侧胶装)。因材料书写潦草或复印件字迹不清而影响评审的,责任自负。
2.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须对申报人所填写的内容进行逐项审查,签署内容是否真实和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所有复印件材料须审查人签署姓名并加盖审查部门公章。中医药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成果证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市(州)卫生计生委(局)、委直属单位和省级有关部门审查原件;学历学位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继续教育手册、基层定期工作考核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文件等其他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查原件。凡复印件材料未签字和加盖公章的,一律无效。
所有材料中的印章须为鲜章。
3.纸质材料与网上申报信息必须完全一致。凡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律按《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纪律》等规定对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从严处理。
(三)报送要求
1.材料装订。
(1)《综合(公示)信息表》和综合推荐材料依次装订成册(三份)。
(2)中医药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本专业最高学历学位证明、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文件复印件依次装订成册。
(3)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依次装订成册。
(4)《基层工作自我鉴定及相关证明表》复印件或《免锻炼登记表》、进修学习或免进修学习证明材料依次装订成册(共两份)。
(5)论文、论著和成果证书复印件依次装订成册。
(6)其他材料分别单独装订。
2.申报材料须用标准牛皮纸档案袋妥为包装,每人一袋。每份档案袋封面上贴《材料目录》(附件6),并填写申报人所在单位名称、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
3.市(州)卫生计生委(局)、委直属单位、省级有关部门须报送本地、本单位、本部门申报人员登记名册。
4.申报材料应由专人报送,当面清点,完备手续。材料不齐、手续不全和未按时报送者,不予受理。答辩时间、地点另文通知。
5.材料报送时间安排见附件8。
五、其它事项
(一)相关时间计算。
任职时间计算到2018年12月31日,任职年限须扣除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时间。
申报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高评办截止接收材料时间。
(二)评审费。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规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须缴纳评审费240元;需要答辩的人员须缴纳答辩、评审费320元。
(三)申报材料处理。
申报所需相关表格请到省中医药管理局网站公告公示栏中下载。
凡评审未通过者,不再进行复议,其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请单位和个人妥善保留相关原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