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湖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60号)精神,现就深化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对人才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遵循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为提升我省医疗水平、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围绕建设一支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结构合理、作风优良的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通过健全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的人才评价机制,最大限度激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动力和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活力。
二、健全评价体系
(三)动态调整专业设置。根据湖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和实际需要,我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类别实行动态调整,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完善评价标准
(四)坚持医德医风导向。坚持以德为先,把医德医风摆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评价办法,通过考核测评、患者反馈等多种方式,全面考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卫生诊疗、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过程中的职业操守。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按照中央规定,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建立事后追责机制。
(五)突出分级分类评价。根据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岗位需求,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治病救人的能力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分级分类评价。自主评审的,重点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诊疗水平、教学师导、学术科研能力以及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处置能力;区域评审的,重点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能力,对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察操作能力、工作业绩,不对论文、科研作硬性要求,可以临床病历、手术视频、卫生标准、护理记录、调查报告、科普作品等替代。鼓励将新技术推广和运用情况纳入评价体系。
(六)适当向基层一线倾斜。继续推行农村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专项评审,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在区域评审时单独设立评审组,单独确定通过率,加大爱岗敬业表现、实际工作业绩、基层工作年限等指标所占权重。全科医生聘任中级职称后在农村基层连续执业满10年,临床业绩突出,由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副高级职称,在农村基层范围内定向使用。
(七)科学制定省级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湖北省卫生系列自主申报评审条件和区域申报评审条件。实行自主评审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制定本单位申报评审条件和量化评分细则。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本地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情况,制定本地区区域申报评审条件和量化评分细则。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四、创新评价机制
(八)畅通申报渠道。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等方面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外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等方面与编制内人员同等对待,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推荐申报评审。医院(疾控中心)中聘用在内设机构具有专业技术背景要求、兼职履行管理职责且直接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未脱离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符合工作时间要求、能力业绩条件等有关规定的,可申报评审卫生相应专业职称。探索公立三级医院专职党务工作者申报评审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
(九)完善评价方式。卫生系列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高级职称实行“水平能力测试+专家评审”方式,其中,水平能力测试专业、级别应与从事(申报评审)的专业、级别、岗位相一致;专家评审实行业内评价和量化评价相结合,提高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支持借助DRGS绩效评价系统或引入社会化评价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临床水平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运用于自主评审或区域评审。
五、下放职称评审权
(十)全面下放市州级及以上所属公立三级甲等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职称自主评审权。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全面下放市州级及以上所属公立三级甲等医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系列正副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和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医学研究专业高中级职称自主评审权,由医疗卫生机构自主组织评审、自主发文办证、自主使用结果,评审结果在本医疗卫生机构内有效。
(十一)进一步下放市州职称评审权。畅通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空间,进一步下放市州和直管市卫生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权,由各地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区域评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结果确认、发文办证等工作,评审结果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未下放职称自主评审权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在从业地参加区域评审。
(十二)逐步下放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职称自主评审权。条件成熟的民营三级甲等医院、市州级及以上所属其他公立三级医院,由单位申请并按管理权限逐级报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同意,经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下放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
六、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制度相结合
(十三)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有效衔接。鼓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到上级医院进修、国外访问学习、同行授课、网络学习等途径,加快知识更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纳入量化评价体系。
(十四)促进职称制度与岗位管理制度有效衔接。实行岗位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逐步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动态调整机制。适当提高教学科研任务较重、高层次人才密集的医疗卫生机构高级岗位比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大力推行竞聘上岗,实现岗位聘用能上能下。
七、改进管理服务
(十五)转变政府管理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重点加强对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政策研究、宏观管理、公共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职称评审权下放后,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确认评审结果,不再发文办证,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十六)提升职称服务水平。加强职称信息化建设,完善湖北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功能,推广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评审,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精准度。进一步规范证书管理,依托湖北政务服务网优化高级职称查询功能,提供卫生高级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
八、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提高思想认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政策性强、关注度高的系统工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深入调研,制定符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抓好改革工作落实。
(十八)明晰工作责任。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研究制定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策,指导监管全省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卫生系列职称制度改革,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本地区卫生系列职称评审的政策研究、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履行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组建本地区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区域评审。
(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推进改革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结合起来,深入做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广泛宣传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主要精神和重要意义,充分调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理解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把推进改革与全面履行职责、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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