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9〕30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兰州新区组织部、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甘肃矿区人社局,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的通知中关于“卫生系列按医、药、护、技、中医中药、公共卫生等专业制定评审条件”的要求,现将我们共同研究制定的全省卫生系列医疗、护理、医疗技术、中医、公共卫生等5个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职改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人事处,以便修改完善。《甘肃省卫生系列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甘人社通〔2018〕461号)已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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