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系列公共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共卫生专业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公共卫生专业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结合我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公共卫生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公共卫生行业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和副高2个层级,名称依次是:主任医师(研究员)和副主任医师(副研究员),分别与专业技术内部岗位等级相对应,主任医师(研究员)对应一至四级,副主任医师(副研究员)对应五至七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本专业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方式,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其中,主治医师(助理研究员)对应八至十级,医师(研究实习员)对应十一至十二级,医士对应十三级。
第五条 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临夏州属单位)高级职称单独评审,按《甘肃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执行。鼓励基层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应当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医疗卫生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相关行为之一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结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主任医师(研究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执业能力。
本专业人才须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卫生管理人员除外)。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有坚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在本专业某一方向有深入的研究和专长。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并能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技术能力。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指导或制定公共卫生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评价,指导下级医师进行有关业务技术方案的设计、组织实施、分析评价;能正确处理复杂的、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能引进开发新的评价方法和标准。
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能组织制定本地区本专业范围内的疾病控制工作计划,具有组织实施、评价和总结的能力;能组织开展疾病预测并作出重点疾病的预测预报;能掌握和解决流行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技术难点,对常见的疾病防治、计划免疫、紧急疫情、不明原因的群体病能提出处理原则和防治方案;具有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紧急处理能力。
从事妇幼保健工作的:能主持完成本专业中短期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协调、实施和效果评价;能主持完成本专业调查、监测、干预项目的设计、组织实施,分析评价。
从事卫生管理工作的:能负责单位内设机构及以上管理工作,对卫生健康事业管理有深入研究,能够主持制订本领域的发展规划、管理体系,工作有重大创新,在省内具有较高影响力。
(二)担任副主任医师(副研究员)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含国家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助理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大学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承担教学任务时间)。
(三)主持撰写或参与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前2名完成人)。
第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任副主任医师满5年。
第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优秀。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根据《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累计不良积分≥12分的。
(四)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学习任务,在省内外同级或上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
第十六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晋升人员应有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累计半年以上的帮扶经历。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基层形式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但须达到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具体任务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单位和受援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七条 科研带教能力。具有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吸收、引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于临床工作,并能进行总结。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人才及研究生的能力,每年在本单位或下级医疗机构举行专题讲座或培训授课累计5次以上。
第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了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或独立(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国家部委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以上。
第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相关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以及公文处理等基本操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第6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它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5名)1次,或二等奖(第2、3、4名)1次,或三等奖(第1、2名)1次;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医疗卫生领域科学研究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 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 2 项;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或二等奖(第2、3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 1 项;或完成(前3名)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
4.其它。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 6、7名)或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 5、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任意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主持引进和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本地区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并得到省内同行的认可,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及以上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2.独立制定本专业工作方案、计划,由省级相关业务部门以文件正式下发并组织实施,成效显著(须提供实施前后数据翔实的佐证材料,由所在单位盖章认可并经省级相关部门认定)。
3.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率高,任期内医院组织的群众满意度调查评价在本单位同职称人员中排名前3名(以本单位公示报告为依据)。
4.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委县政府以上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5.作为前2名完成省级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或作为第1名完成市厅级本专业重点课题、科研项目2项,并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
6.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2、3名)1项;或获省级科技二等奖(第4、5名)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6、7名)1项;或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得市厅级科技奖励、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
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主持完成国家有关部委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并发表省级论文2篇。
8.个人获得本专业全国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全省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2次。
9.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经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认定)
10.党的十八大以来,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正、副秘书长1届、常务理事2届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1届、理事2届以上;或担任国家卫生健康委专家委员会的委员;或受聘为全国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
11.专业成绩突出,获市厅级表彰2次以上。
12.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被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不少于12万字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1部。(专著、译著、教材需提前送审,经专家审核达不到相应职称著作水平的,不作为申报依据,未列入计划的教材不作为申报依据)。
13.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