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9年度济宁市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济开发区社发局,济宁高新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精神,为做好我市2019年度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报送程序
本年度申报工作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相关政策
1.严格执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规定的标准条件。
2.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改系列(专业)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依据。
3.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须在现工作岗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条件,方可申报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4.事业单位未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5.经批准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按照《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人社发〔2018〕14号)有关规定执行。
6.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执行。
7.鼓励发展复合型人才。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职称并聘用在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结合从事工作再申报评审卫生系列(专业)同级别的职称,不受所在单位岗位数量限制。
8.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需提供近5年以来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9.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不作统一要求,已经取得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政府组织或社会认可的各类证书,可在申报时一并提交,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
10.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申报职称,应提供按照《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8〕71号)规定办理的审批手续。
11.基层卫生健康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参加本次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或基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评审。同一人员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专业技术资格,不允许多次申报。
12.乡镇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40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乡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函〔2019〕17号)规定享受直评等政策。
13.根据原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城市医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人发〔2010〕5号),晋升卫生技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须完成到基层服务的要求,有关证明材料由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科室审核出具。
14.申报人须参加由市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的业务测试,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15.破格申报的须符合原省人事厅《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的标准要求,并参加由市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的业务能力测试合格。业务能力测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16.对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不再限定年限要求。
17.申报人员各种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均为2019年12月31日;论文、著作、科研成果、奖项等材料截止时间至2019年10月31日。
三、报送时间、地点
请各县(市、区)、各单位于2019年10月31日前,指派专门工作人员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不得让申报人员携带个人申报材料上报),具体报送时间另行通知,各县(市、区)、各单位须严格按照通知的时间报送材料,逾期不再受理补报。
材料报送地址:济宁市高新区英萃路26号6011房间
联 系 人:李成洋
联系电话:18653770930;监督电话:2319065
四、纪律要求
1.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职称相关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县(市、区)、本部门(单位)申报工作,要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审查关。
2.认真及时办理相关信访事项。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等要求,对信访事项逐级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明确意见,由调查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后,将《山东省职称信访举报事项调查核实情况表》及有关核实材料及时上报。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3.强化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人员,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4.建立职称诚信制度。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4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等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将作为失信信息予以记录。信用状况不良的个人、单位或组织,将在行政监管、行政便利、财政资金申请等方面给予一定限制和惩戒。
5.严格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4号)规定,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收费为每人次360元。
附件:
2.山东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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