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12年医学高级职称申报和评审相关政策;
1.事业单位申报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申报条件和程序,提高申报评审质量,逐步实现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
2.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过渡到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无论从事什么岗位、什么工作,都要严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号(任志法〔1991〕1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90号文件、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号(粤函〔2001〕
3.通过组织调动、工作安置或个人自主方式从国家部委、军队及外省(市)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我省职称政策申报和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原专业技术资格需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发〔2010〕306号)要求确认。
4.优秀贡献人员的申报和评定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执行。
5.所有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提交在现工作单位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的社保证明原件,社保部门加专用业务表,复印件一律作废。社保缴纳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或不连续的,不予申报。
6.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填写和审核申请材料。2012年的作品鉴定仍然采用“双盲”方式,提交鉴定的论文要加盖自己的名字,然后复印。申请材料准备和装订的相关要求可在省卫生厅公众网站查询。
详细信息:关于做好2012年广东省医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12]6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