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治(管理)医师(医、护、技)论文条件老师:
A.在一级医疗机构、医院和卫生站工作的人员,在“处”级任职期间,在医学期刊上发表或在省(市)级和学术会议上交换过至少1篇第一作者的论文或至少2篇第二作者的论文。
B.在一级医疗机构、医院和卫生站以外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在“师”级任职期间,在医学期刊上发表过论文或在省(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过论文的,至少将第一作者的论文汇总一篇。
副主任医师(医学、护理、技术)学位论文条件老师:
(1)在一级医疗机构、卫生院、卫生站工作的人员,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或在省(市)级及以上医学专业年会上,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论文在总会上宣读。
(2)在一级医疗机构和医院、卫生站以外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在中级岗位期间,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至少2篇第一作者论文。
主任医师(医、护、技)论文条件:
(1)在一级医疗机构、医院、卫生站工作的人员,副高级期间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至少3篇第一作者论文。或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至少一篇第一作者论文,在全国或国际医学专业学术年会上宣读至少两篇第一作者论文。
(2)在一级医疗机构和医院、卫生站以外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担任副高级职务,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至少2篇第一作者论文或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至少3篇第一作者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