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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低于《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6〕105号)和《杭州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航卫姬发〔2017〕231号)的要求,由各个体户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主制定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评价标准要以分类评价为原则,充分体现重医德、重业绩、重能力的导向,并根据不同岗位的职业特点设定相应的考核指标,与医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定期考核、绩效管理等制度紧密挂钩。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量化分值应包括基本条件、学历、资历、医德医风、工作业绩、科研创新、技术应用与推广、帮扶、教学与授课、日常考核、加分与减分等内容。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征求职能部门、申请人所在部门和党支部负责人的意见,出具医德考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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