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系列护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标准发布!为了方便大家及时查看,医学在线边肖将官方内容分享如下: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兰州新区组织部、卫生健康委、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驻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干板发〔2017〕81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1〕51号)关于制定完善区域性标准和办法的规定,现将《甘肃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给你们
甘肃省卫生系列护理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发布!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护理专业人才的品德、能力和绩效贡献,使做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引导和激励广大护理专业人才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本评定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专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事业单位编外人员)。
第三条本评价标准主要评价为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做出贡献的人才的正常晋升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的职称晋升,包括正、次正两个等级。评价称号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四条护理技术人员职称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高年级分为高年级和副高年级,低年级分为师级和学士级。职称有:护士长、副护士长、主管护士、护师、护士,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护士长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1至4级;副主任护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5至7级;主管护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8至10级;护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11至12级;而护士对应的是专业技术岗位等级13。
本专业中初级职称采用“以考定评”的方式,副高级职称采用“评评结合”的方式,高级职称采用评评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县(市、区)以下基层单位(含甘南州、临夏州)高级职称按《甘肃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单独评定。鼓励基层有突出贡献的人才按此评价标准申报评审全省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申报全省有效职称和全省基层有效职称。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道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职业行为,坚守信念、人格和拼搏精神。自上岗起,品德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评估方法。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品德考核,以定性考核为主,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尽可能做到定量考核
(三)有其他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
第九条对道德问题人员实行“零容忍”,建立“黑名单”制度。
(1)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但不连续”处理,即必须在申请当年前连续三年考核合格。
(二)对于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弄虚作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盗用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件、或捏造事实)、无实质性贡献的虚假托辞等行为。申请被终止,职称资格被撤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管理权限,依据或者参照《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主任护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基本学习能力和实践经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担任副主任护士职务满5年。
第十一实践能力。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并按规定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十二专业能力。掌握一门护理专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有一定的专长。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吸收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用于临床实践。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解决复杂或繁重的问题。
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第十三条? 技术能力及临床工作量。
(一)专业技术能力。在专科护理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及高深的造诣;能正确、熟练地组织、指导护理及配合医生抢救危重病人。具有较高的解决护理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综合能力,能承担院内外的护理会诊。能组织制订或修订本专科护理规章制度,负责管理本专科范围内护理的质量监督与控制工作,及时解决关键性问题。
(二)专业技术工作时间。担任副主任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总计不少于35周,病例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24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
第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任期内在省内外上级医疗机构或省外同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
第十六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晋升人员应有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半年以上的帮扶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形式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但须达到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具体任务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单位和受援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七条? 科研带教能力。具有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发展趋势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吸收、引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于临床工作,并能进行总结。具有指导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的能力,经单位统一安排,任期内结对培养至少3名本专业护师,带教学生得到本单位、专业学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认可。任期内参加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的考务、保障、演练、突发事件处置等指令性任务(累计5次或30天)视为完成带教(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文件为依据)。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相关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及公文处理等基本操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业绩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前5名)1次,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第6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三等奖(前3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医疗卫生领域科学研究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 项,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前4名)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2名)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二)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3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1.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临床工作量在本单位排名前1/100,或任期内超过要求工作量的2倍(以HIS系统提取数据或相关记录为准)。
2.作为前2名完成省级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作为第1名完成市厅级本专业重点课题、科研项目2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2、3名)1次;或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市厅级科技奖、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次。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个人获本专业全国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国技能大赛三等奖2次;或获全省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2次。
6.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1次或省级本专业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
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2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主持完成国家有关部委认可的研究报告2篇。
8.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被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不少于12万字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1部(专著、译著需提前送审,专家组审核未通过的不作为申报依据,未列入计划的教材不作为申报依据,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9.代表作举荐。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以下代表性业绩1项,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护理案例等。
(2)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3)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
10.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率高。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在医院组织的群众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中排名前1/100(以单位正式文件为依据,未开展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的不得使用)。
11.担任省级专业学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正、副秘书长1届、常务理事2届以上;或担任全国专业学会常务理事1届、理事2届以上;或担任国家卫生健康委专家委员会委员1届以上(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为准,由专业学会出具证明);或受聘为全国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以刊物对外公布编委名单为准)。
12.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不能与第7项业绩同时使用)。
13.专业业绩突出,获市厅级以上表彰2次。
14.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任副主任护师满3年以上,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作出突出业绩,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主任护师,可单破、双破;特别优秀的,经省级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以上3名正高级专家推荐,任职满2年可破格申报。破格晋升,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正常晋升条件,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二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第四节 特殊人才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任副高级职称后,可不受学历、年限等限制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副主任护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主管护师满5年;或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任主管护师满7年。
第二十四条? 执业能力。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能够正确按照护理程序开展临床护理工作,熟练掌握本专科病人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地配合医生抢救本专业危重病人。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技术能力及临床工作量。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本专科疾病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综合运用理论知识指导临床护理工作,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熟练掌握本专科护理技能。能独立解决本专科疑难重症病例的护理问题,参与完成急危重症病人的抢救。具有护理管理及培养专科护理技术骨干的能力;掌握本专科常用药物的药理作用及不良反应,掌握本专科临床常用检验标本的采集方法、检验目的、正常值及临床意义。
(二)担任主管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总计不少于40周,病例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48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
第二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任期内在省内外上级医疗机构或省外同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
第二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晋升人员应有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连续服务1年的帮扶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形式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但须达到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具体任务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单位和受援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三十条? 科研带教能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临床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总结。具有指导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的能力,经单位统一安排,任期内结对培养至少1名本专业护师,带教学生得到本单位、专业学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认可。任期内参加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的考务、保障、演练、突发事件处置等指令性任务(累计5次或30天)视为完成带教(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文件为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二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及公文处理等操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应用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业绩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以上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三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6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医疗卫生领域科学研究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 项,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3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1.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临床工作量在本单位排名前1/100,或任期内超过要求工作量的2倍(以HIS系统提取数据或相关记录为准)。
2.作为前4名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前2名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市厅级科技奖、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县级一等奖2次。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个人获本专业全国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省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省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2次。
6.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级以上荣誉称号1次或省级本专业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1次。
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主持完成省委、省政府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并公开发表省级论文1篇。
8.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列入省级以上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不少于8万字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1部(专著、译著需提前送审,专家组审核未通过的不作为申报依据,未列入计划的教材不作为申报依据,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9.代表作举荐。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以下代表性业绩1项,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护理案例等。
(2)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3)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
10.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率高。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在医院组织的群众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中排名前1/100(以单位正式文件为依据,未开展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的不得使用)。
11.担任省级专业学会常务理事1届以上(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为准,由专业学会出具证明);或受聘为省级本专业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以刊物对外公布编委名单为准)。
12.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3次以上优秀等次(不含社会办医人员)。
13.专业业绩突出,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获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表彰2次以上。
14.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破格申报。任主管护师满3年以上,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作出突出业绩,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副主任护师,可单破、双破;特别优秀的,经省级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以上3名正高级专家推荐,任职满2年可破格申报。破格晋升,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正常晋升条件,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三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8项至少占1项)。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业绩。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的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评价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三十七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三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做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做支撑。
(二)高质量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尤其是工作成果和发展思路或方向等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开展工作情况、已取得业绩成果(按工作内容分述,重点描述突破性业绩成果)、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发展思路和努力方向等内容。
(三)经济效益:按直接产生经济收入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需本单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四)社会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提高疾病诊治能力水平及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五)本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
(六)智库成果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指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七)对“本单位排名前1/100”中不足100人的单位统一按1人计算。
第三十九条?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课题项目、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省卫生健康行业骨干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受到的表彰按相应层级认定。
第四十条? 论文以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对待。国内核心期刊和省级学术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资料、论文集等。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四十一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每达到一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晋升条件标准。其他业绩条件标准计算够1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第四十二条? 使用“代表作举荐”业绩的,须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本专业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企业须为在职在岗3年以上)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且经用人单位同意。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且经2/3以上专家同意。
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
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四十三条? 身体残疾人员,恶性肿瘤术后病人和切除重要脏器人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不含社会办医),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完成进修要求的,免于进修学习。《关于明确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人员进修学习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人发〔2014〕46号),从本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之日起废止。
第四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学校医院(卫生所)工作人员;各级采供血机构、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取得博士学历或学位,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年龄超过50周岁人员;身体残疾人员,恶性肿瘤术后病人和切除重要脏器人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一级科室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工作以来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关于晋升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人发〔2005〕385号),从本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之日起废止。
第四十五条 ?在援外、援藏、援疆、援青等工作以及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援外医疗队队员按照《甘肃省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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