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2021年在全市开展高级卫生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医疗在线排序的详细信息如下: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直各单位及委直属有关机构:
为做好2021年全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21〕11号)和《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嘉人社发〔2021〕36号)要求,现就2021年全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材料上报时间、地点
(1)时间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2021年职称评审材料申报计划,为适应疫情防控工作常态化,今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申报时间将分时段进行,安排在2021年11月9日至12日。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提交材料的具体时间见附件8。
(2)位置
佳木斯市卫生人才档案管理中心(中山南街706号公共卫生大楼8楼)。联系人:刘新宇,联系电话:8771156,8223504。
二、评审材料相关要求
(1)实施标准
2021年全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按《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社发〔2016〕88号)进行。
(2)教育和资格
1.教育要求
(1)报考正、副高级职称者,须具备临床医学、中医学、预防医学与卫生学、药学、护理学等相应的学历。按《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规定,并与申请专业一致。
(2)学历(学位)应是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纳入国民教育的专业或相应专业学历(学位)。各种学历证书、专业证书、学习证书、结业证书、委托培训证书等非国家学历证书,以及非专业(含继续教育培训证书)证书,不能作为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3)中专、大专、本科等多层次学历申请人,除提供各层次学历的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外,还应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各层次学历: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学历,应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需经单位核实并加盖公章);2002年之前已取得学历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等学籍档案原件;以上材料都不能提供的,需要学历证明。
2.资格要求
(1)申请高级、副高级职称的,应提供已取得各级(含初、中、副高)职称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已取得考试专业技术岗位资格的,还应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为取得医师职称。取得中医(专科)医师资格,可视为取得医师职称。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可视为取得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
(2)申报正、副职称的人员必须是受聘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事业单位须提供上次岗位变动工资审批表和本年度晋升工资审批表。
(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
(4)各单位要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20〕13号),严格执行“只能就近享受一次”的政策。
(3)专业考试成绩
2021年全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考试成绩通用标准合格段为60分
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报告人员对论文不做硬性要求。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治疗、病历记录、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的研究与应用、工作总结、心理治疗与咨询案例等均可作为成果进行申报与评价。
(5)继续教育学分
1.提供《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定期核查证明》。此表格必须在右上角有经过审计的水印和防伪二维码,以获得定期验证的资格。(中医相关专业按省中医药管理局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报告人员的防控工作经历,作为完成继续教育的学时(分)。
(六)基层服务工作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佳木斯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号文件(国办发〔2017〕67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号文件(黑社规〔2017〕28号)“城市医院医师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应当在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或对口单位累计服务不少于1年”,申请材料时,相关人员不应仅提供010
层服务工作时的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志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授课或出诊照片)。2、支农服务、援藏、援疆、援外时间可作为基层服务的累计时间。援藏、援疆、援外有关人员申报材料时应提供派遣通知。
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申报人员在一线工作经历,视同其在基层或对口帮扶医疗机构服务1年经历。
4、二级乙等及以下医院、非公立医院有关申报人员,职称晋升前到基层服务时间不作要求。根据医院科室设置要求,心外科、小儿外科、放疗、核医学等县级以下医院未设置或者非常设诊疗科目,有关申报人员职称晋升前到基层服务时间不作要求。
(七)基层人员
1、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指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级职称时,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黑人社发〔2016〕88号)文件中的《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基层》申报,评审标准按照基层评审标准执行。
2、基层申报人员如按《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基层》申报,需填写《基层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4),经申报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加盖公章。主管部门要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右上角注明“基层”字样。
(八)同级改职
同级改职人员需提供《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附件5),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右上方注明“改职”字样。
(九)平台操作
在高级职称评审中,申报人员、申报单位、主管部门需通过《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管理平台》(个人用户版本IP地址:http://60.219.211.87:8888/pwh/cj.jsp),(部门用户版本的IP地址:http://60.219.211.87:8888)录入、审核、上报参评人员信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由申报人员按要求在“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管理平台”填报、自行下载打印。
按照国家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要求,从今年开始,本年度职称评审(含初级定职)确认通过人员信息须按时上传人社部职称查询系统数据库,各单位须在评审(含初级定职)工作结束15日内将取得高、中、初级职称人员信息(附件9)按管理权限上报市人社局专技科,逾期未上报的后果由单位自行承担(附件9电子版及填写说明在市政府网站自行下载)。
三、评审收费
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7〕30号)文件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标准为300元/人。
四、其他要求
(一) 按照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原则上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件。
(二)申报人员计算任职资格、聘任时间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等各类评聘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31日,通过人员任职资格从2021年9月1日算起。
(三)各申报单位一是要认真做好推荐工作。按照岗位管理核定的各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空额,合理确定推荐参评人员数量,参评人员名单需在本单位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推荐。二是要切实做好申报人员材料的审查。根据有关规定,要对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岗位聘任、继续教育、基层服务、专业技术考核、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等进行严格审查;对材料的填写(包括工作业绩、论文及个人真实性承诺签字和基层单位盖章、基层推荐票和年度考核结果等)项目,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漏项现象发生;对材料真实性予以认定,并负责任的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盖章,防止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不断提高审查质量,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四)在材料申报过程中,若有申报人员需要补充材料的,请申报单位于2021年11月16日之前,将补充材料上报至评审委员会,逾期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补充材料;申报单位及申报本人要认真规范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对承诺人未签字、单位考核情况填写不准确规范及其他审查表缺项的申报人员材料,将不予通过,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报人员、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在学历、资历及所有业绩和成果材料、考试与考试成绩合格单等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参评或已获资格,并将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同时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评审材料目录表.doc
2、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业绩、学术成果材料目录.doc
3、申报高级职称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要求.doc
4、基层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任职资格申请表.doc
5、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doc
6、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工作经历申报表.doc
7、评审材料装订要求.doc
8、各单位上报材料时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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