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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考点2022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考试通知

来源:卫生高级职称报名 更新时间:2022/10/26 高级职称考试论坛 考试题库 评论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2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试点南京考点公告,医学在线整理具体内容如下:

2022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于7月举行,为做好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疫情防控,确保广大考生健康和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请全体考生遵守执行。

一、考试安排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时间为2022年7月2-3日,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时间为2022年7月23-24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为2022年7月23、24、26、27、29、30日。 具体考试地点、考试时间以考生本人报考标准为准。

二、疫情防控注意事项

(一)考生在考试前14天申请“苏码”,每日进行健康申报。 考生在考试前下载并打印《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健康申报承诺书》 (附件,以下简称《承诺书》 ),并在考试当天提交给考生。

考生须在报考时间前48小时持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纸质或电子报告均可)报考(行程代码绿色代码为“*”的考生须在考试开始前48小时内提交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考点对疫情防控要求有变化、试点学校疫情防控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及时发出通知,考生理解并遵照执行。

(二)考试当日,考生在考前30分钟到达考场入口,入场确认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出示“苏康码”“行程码”、考前48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及《承诺书》,接受体温检测。 “苏康代码”“行程代码”为绿色代码,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 (行程代码绿色代码标有“*”的考生应在试验开始前南京市抽样检验的48小时内提交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承诺书》 )填写完整,现场体温(低于37.3,无干咳等疑似症状的考生,可入场参加考试。

(三)考生在考试期间,必须遵守考试纪律,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疫情防控工作的安排。 考生须自备无医用外科口罩或呼吸阀的N95口罩、乳胶手套等,除身份查验外,全程佩戴; 试验前进行手部消毒。

(四)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护。 报考准备期间不得前往境内疫情高风险地区或国家(境)外,不参加集体活动,不得前往人员密集场所。 出现发热、干咳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时,应及时就医,以免影响正常参加试验。

(五)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考生,应当主动向考点报告相关情况,提前准备相关证件,并按照相关安排,方可入场参加考试:

1 .近期有海外居留经历的考生,自入境之日起7天集中隔离期及以后7天居家健康监测期满,考试当日本人“苏康码”“旅行码”为绿色码,48小时新冠提示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现场体温测量< 除37.3、无干咳等可疑症状外,还应提供集中隔离期满证明和居家健康监测期第2天、居家健康监测期第2天

2 .近期有在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居留经历的考生,自离开中高风险地区之日起7天集中隔离期及后7天居家健康监测期满,考试当日本人“苏康码”“旅行码”为绿色码,48小时新冠肺炎除37.3、无干咳等可疑症状外,还应提供集中隔离期满证明和居家健康监测期第2天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考点报告,并配合相应的疫情防控安排,不得参加考试:

1 .本人当日“苏康码”“行程码”绿色码、考前48小时内不能现场出示新型冠状病毒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行程卡携带“*”的考生应当在考前南京市抽样检验前48小时内出示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 .隔离治疗期新冠所致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小于隔离期的密切接触者或密切接触。

3 .近期有海外居留经历的考生,自入境之日起未满7天集中隔离期及此后7天居家健康监测期的; 或者符合集中隔离期及居家健康监测期,但不能提供全部集中隔离期满证明及居家健康监测期第2天、第4天、第7天3次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4 .近期有在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居留经历的考生,自离开中高风险地区之日起,未满7天集中隔离期及以后7天居家健康监测期的; 或者符合集中隔离期及居家健康监测期,但不能提供全部集中隔离期满证明及居家健康监测期第2天、第4天、第7天3次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七)考试过程中,考生出现发热、干咳等可疑症状,应主动向考试人员报告,配合医务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和流行病学史调查,并移至隔离考场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服从发热门诊安排的医生检查。

考生因发热等异常需要接受体温测量、调查流行病学史、搬到隔离考场,耽误的考试时间无法弥补。

(八)考生在申请网站打印准考证前,应认真阅读有关试验规定、防疫要求,打印准考证视为同意本告知书。 考生必须诚实申报相关信息。 隐瞒或者谎报居住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查、检验、隔离、送医等的,将被取消考试资格。 情节不好,或者

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同时记入诚信档案;构成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考风考纪

考生应认真阅读《考生须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和《刑法修正案(九)》等涉考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自觉抵制考试相关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自觉遵守考试相关纪律,维护考试良好秩序。

请考生持续关注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和疫情防控最新要求。

附件: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健康申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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