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预期成效
(一)学习领悟指导老师指定的经典著作,进一步夯实中医药理论基础和丰富中国传统文化知识。
(二)继承、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提高中医临床诊疗(中药实践技能)水平。
(三)遵循中医药学术特点和发展规律,在继承指导老师学术经验的基础上,在本学科领域提出创新见解或观点。
(四)学习期间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总结继承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技术专长)的论文,未申请专业学位、申请硕士专业学位的继承人发表1篇以上,申请博士专业学位发表2篇以上。
(五)3年跟师期满,中医专业继承人完成由本人独立完成、能反映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体现疾病诊疗全过程的临床医案60份;中药专业继承人完成反映指导老师中药加工、炮制、鉴别、制剂工艺等方面的实践技能总结材料60份。
(六)提交1篇体现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临床(实践)经验、具有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的结业论文,要求2万字以上并附有2000字的论文摘要(少数民族文字的结业论文应附2000汉字的论文摘要)。申请博士专业学位继承人的结业论文要有一定的创新观点。
(七)符合相关条件的继承人可申请中医专业学位。
七、管理考核
(一)组织管理。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第六批继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会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负责继承工作与中医专业学位衔接的管理和指导。
2.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人社、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地区继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组织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制定继承教学计划并负责集中理论学习的组织实施、协调继承人参加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游学和临床(实践)。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部门负责继承工作与中医专业学位衔接的管理和指导,会同学位授予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中医专业学位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带教单位加强对跟师笔记、月记、医案等相关继承文书格式和质量的规范管理,细化管理措施,对相关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并注意对原始材料的保存,完善档案管理。
3.指导老师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继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若指导老师与继承人不在同一单位,由双方单位协商,明确继承工作教学管理责任单位,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
4.学位授予单位负责继承人学位课程的组织实施、学位论文指导与评审、答辩工作。
(二)考核方式。
继承工作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结业考核。
1.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和带教单位负责进行。主要考核继承人平时学习、跟师学习和独立临床(实践)情况。
2.年度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考核时必须以原始材料为依据,按照统一印制的《年度考核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退出。
3.结业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同行专家成立考核小组,严格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继承人结业考核指标、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进行。结业考核采用积分制,包括日常继承表现、实绩考核、临床(实践)技能考核、结业论文考核。结业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出师。
(三)异常情况处理措施。
1.因继承人原因不能正常跟师学习情况处理:
(1)继承人继承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继承学习3—6个月者,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可继续学习,并补足其短缺的教学和临床(实践)时间。
(2)中断学习时间6个月以上者,协议自行终止,取消继承人资格。
2.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正常带教情况处理:
(1)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2年半并学有成效者,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自行整理、学习和研究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续完成继承学习任务。
(2)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1年者,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转跟其他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学习,并重新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学习时间须延长6个月。
(3)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应终止学习。
八、中医专业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管理
(一)中医临床专业的继承人可以同等学力申请中医专业学位,申请与授予中医专业学位相关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另行制定。
(二)中医临床专业的继承人按照同等学力申请程序和方法,向中医专业学位授予单位进行申请。
(三)中医专业学位课程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实施,攻读硕士学位不少于6门课程,攻读博士学位不少于4门课程,注重突出中医药继承工作特色医学全.在.线.提供. www.lindalemus.com。学位授予单位负责继承人在课程学习期间的管理与考核。
九、保障措施
(一)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继承教学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各自所在单位发放。
(二)继承人在学习期间按计划学习并经年度考核合格者,继承人和指导老师每年均获得I类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25分。
(三)通过结业考核的继承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出师证书,同时对指导老师颁发证书。
(四)继承人在继承学习期间,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者,可评聘高一级职称。获得出师证书,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者,可优先评聘高一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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