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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实施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18/7/31 中医师承网 开云app安装 评论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二十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由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二十一条 考核把握的原则是:一是注重风险评估与防范。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对具有一定风险的中医医疗技术,考核专家要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二是注重分类考核。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三是考核注重效果评价。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和提交的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包括病案记录、录像资料、图片资料等)以及实践技能操作结果,综合评议其技术是否安全、有效。对现场把握不准的,可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核实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围绕其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重点考核对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知识的掌握情况。

考核程序分为回顾性实践资料评议、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现场辨识相关中药以及其他方式考核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第二十三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技术适应症、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如外治技术中无中药的可不进行现场中药辨识。

考核程序分为回顾性实践资料评议、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以及其他方式考核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第二十四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者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应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二十六条 现场评定应采取票决制的形式作出考核结论。如票决不能形成绝大多数意见,应现场进行综合评议,达成一致意见并记录。同时,考核专家应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考核结论计入考核者个人考核档案并作为其执业范围的依据。

对综合评议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考核专家小组组长现场决定提交考核复审专家委员会,考核复审专家委员会通过对考核过程、票决过程及评议过程的全程录像的观看或重新听取考生现场陈述、专家问答、实践技能操作等等进行综合评议。考核复审专家委员会的综合评议应与考核专家的现场考核同一天进行,严禁现场考核过后进行。考核复审专家委员会的评议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七条 考核合格者,由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式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内服方药、外敷药物的参加考核者应当考核专家组递交组方的全部成分列表及可能需要加减的药物的成分列表(对于普通药物不需要标明使用剂量,对于毒性中药必须标明使用剂量),考核专家组应当对组方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计入考核者个人考核档案。递交的组方及专家组评估结果作为执业过程中用药范围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应与考核专家和考务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对于在考核过程中获知的治疗疾病独特的方法应保密,不得窃取或向任何人泄露参加考核者的秘方验方及疾病治疗方法,未经持有人允许终生不得在临床实践中采用参加考核者的秘方验方及疾病治疗方法。省中医药管理局将公开举报电话,接受参加考核者的投诉举报。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三十条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专家库由中医临床专家组成,涉及内服法考核时增加两名中药学专家。

(一)中医临床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中医类别 ;

2、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中药学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中药类别药师;

2、具有丰富的药学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药学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三条 符合第三十一条,但在民间举办的涉及传统医学师承、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培训机构等任教的,不得纳入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建立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已纳入的,具有上述情形者,一经举报或查实则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三十四条 考核专家库的产生采取组织推荐,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聘任,考核合格培训证有效期为两年。专家库专家将在全省范围内选拔,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龙江名医(中医类别)、省级名中医、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省级青年名中医、各市级名中医优先选拔推荐。

推荐单位应为考核专家进行考核工作提供便利。对表现突出的考核专家,省中医药管理局在相关项目评选或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中优先予以考虑。

第三十五条 考核专家采取动态管理的方式。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采取分类管理、临考聘任的办法确认考官,并颁发聘书,考官聘书有效期1年。

第三十六条 组织考核前,由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考核组。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三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与其考核内容相符的中医药技术方法或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三十九条  在黑龙江省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外省中医(专长)医师在黑龙江省申请执业的,须经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参加黑龙江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后,方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地点注册,其执业范围与外省取得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登记的执业范围相同。

第四十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

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四十一条《黑龙江省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实施细则》由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医疗安全、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査。

第四十三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黑龙江省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由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订。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中医(专长)医师参加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将作为定期考核内容之一。当地中医(专长)医师不足10人的,可申请由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培训可以采取集中培训、自学(书本、网络、影视)、学术交流活动等多种形式,培训内容包括:中医法律法规;中医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学技术相关性感染性防控知识;传染病防控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医疗文书书写规范等内容。培训后经考核合格方可执业。

第四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 资格考试。

第四十六条 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四十八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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