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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18/10/23 中医师承网 开云app安装 评论

第四章 考核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中医药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每年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应当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 ;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考核专家不得在涉及传统医学师承、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等培训机构任教。

第二十四条 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 拟在本省执业的中医(专长)医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要求参加本省组织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合格后按规定注册执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并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三十一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及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要求参照《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 资格考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加强考核诚信建设,建立考核和执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对于在考核报名、推荐、考核和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指导老师、推荐医师、考核专家,取消其相应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考核、带徒、推荐、执考等。

第三十五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省中医药局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三十六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省中医药局应当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在本省跟师学习并公证,还未取得本省颁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跟师学习满五年的可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已取得本省《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条 港澳台人员在本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一条 《中医药法》实施后,拟在本省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须办理公证和备案手续,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依法取得两种或两种以上医师资格证书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资格证书的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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