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七条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专家库由中医、中药等专家组成。
中医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 ;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中药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药类别药师;
(二)具有丰富的中药学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药学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三十条 符合第二十九条,但在民间举办的涉及传统医学师承、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等培训机构任教的,不得纳入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建立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已纳入的,具有上述情形者,一经举报核实,取消考核专家资格。
第三十一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考核组。如涉及中药内容的,须包含一名中药专家。
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三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与其考核内容相符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三十四条 在陕西省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外省中医(专长)医师在陕西省申请执业的,按照本细则注册后执业。
第三十五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
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三十六条《陕西省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实施细则》由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订。
第六章 执业规则
第三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必须严格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除急救外,不得在诊疗活动中使用现代诊疗技术、现代药物治疗技术。
第三十八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夸大自身学术水平、治疗效果;不得滥用中医药术语宣传自身学术理论、技术、方法;不得以秘方为由,擅自将中药饮片改变性状(打粉)或加工成临方制剂或协定处方;不得以保密为由,不向患者提供处方。
第三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积极参加中医药相关学术组织,开展学术交流。
第四十条 鼓励中医(专长)医师学习现代医学知识,了解最新医学进展,并与自身学术相结合进行理论、方法和技术创新,推动中医药继承发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程序、管理与监督等参照《陕西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
第四十三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人数不足10人的,可由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
(一)培训内容:包括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医疗纠纷(事故)预防和处理、传染病防治、急救知识;
(二)培训周期:培训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也可根据各地疾病流行或卫生(中医药)管理需求,增加培训次数;
(三)培训方式:培训可采取授课、实践操作、实训培训等方式进行,全年培训课时不少于24个课时(每课时45分钟);
(四)培训考核:考核成绩实行量化评分,考核内容除规定内容外还应包括考核对象出勤情况和培训纪律,具体培训考核标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专长)医师培训作为医师执业注册和定期考核的条件和依据,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医师定期考核周期内认定为不合格。
第四十四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 资格考试。
第四十五条 国家逐步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四十七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在考核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有权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港澳台人员在陕西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陕西省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十一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适用本细则,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规定,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第五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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