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六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七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
涉及安全性及疗效无法判定时,考核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考核者公开自制药物制剂的组方,双方签订《保密协议》,由专家研究评估该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十八条 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外治技术、内外兼有三类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应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第二十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按照如下程序实施:
医术专长陈述。由申请者自我陈述,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传承脉络;医术的基本内容和特点;适应症或适用范围;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有效性。
现场问答。由考核专家围绕申请者专长提问,申请者回答问题。
诊法技能操作。考核内容包括申报医术专长相关中医基础理论和模拟病案。
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由考核专家在申请者申报的常用中药目录中随机抽取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安全性评估,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风险点考核。
第二十一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应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按如下程序实施:
医术专长陈述。由申请者自我陈述。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传承脉络;医术的基本内容和特点;适应症或适用范围;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有效性。
现场问答。由考核专家围绕申请者专长提问,申请者回答问题。
外治技术操作。考核内容包括:申报医术专长相关中医基础理论、模拟病案及模拟操作,对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重点考核其操作安全性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申请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以及常用解毒处置方法。
第二十三条 内外兼有类考核内容应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内治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第二十四条 内外兼有类考核按如下程序实施:
医术专长陈述。由申请者自我陈述,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传承脉络;医术的基本内容和特点;适应症或适用范围;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有效性。
现场问答。由考核专家围绕申请者专长提问,申请者回答问题。
诊法技能和外治技术操作。考核内容包括申报医术专长相关中医基础理论和模拟病案;外治模拟操作,对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重点考核其操作安全性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申请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以及常用解毒处置方法。
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由考核专家在申请者申报的常用中药目录中随机抽取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安全性评估;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风险点考核。
第二十五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二十六条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组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二十七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授权申请者长期临床实践地或学习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考核合格者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接到举报,经查实存在不符合报考条件和考核违规者,取消当年考核成绩,判为不合格,由申请者长期临床实践地或学习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另行公示该类不合格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申请者长期临床实践地或学习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举报查处情况书面回复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 考核合格者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应当记载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管辖权,应当加强对辖域内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三十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考核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全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市医师资格考试办公室为相关工作具体经办机构。
第三十一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完善考务工作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平稳、有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考核专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二)中医类专家,应为中医类别 ,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中药类专家,应具有丰富的临床中药学知识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十五年以上,或者从事中药学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未在任何涉及传统医学师承、中医医术确有专长的培训机构任教。
第三十四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三十五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三十六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三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
取得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注册。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市医师执业注册权限分工,管理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根据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经注册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开展中医医疗活动。中医(专长)医师执业地点为重庆市,执业范围不超过《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核准范围。
第四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医师注册权限分工向相应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执业注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中医(专长)医师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重庆市医疗机构中医(专长)医师聘用证明》;
(四)《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五)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中医诊所备案证》。
获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后二年内未注册、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申请注册还应当提交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合格证明。
第四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审核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拟在市内多个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专长)医师,应当确定一个医疗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应当向批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 中医(专长)医师变更执业范围、执业机构等事项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第四十四条 中医(专长)医师不得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加强对本辖域内聘用中医(专长)医师的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应包括执业范围、诊疗行为、医疗安全、广告宣传等,首次监督检查应在注册后三个月内进行。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中医(专长)医师查处情况进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公示管理。
第四十六条 依法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及个人开业的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四十七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中医(专长)医师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作为定期考核内容之一。
培训可以采取集中培训、自学(书本、网络、影视)、学术交流活动等多种形式,培训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继续医学教育视为合格。
(一)培训课时达到48学时的;
(二)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脱产进修三个月以上的;
(三)通过自学取得高一级学历的;
(四)在公开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的;
(五)年度取得各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5分以上的。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专长)医师诊疗行为、继续医学教育和定期考核工作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 资格考试。
第五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医师管理权限,将中医(专长)医师录入国家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十二条 港澳台人员在重庆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重庆市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十三条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由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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