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五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分为中医基础理论考试和中医医术专长考查两部分,中医基础理论考试合格人员方可参加中医医术专长考查。
中医临床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可根据需要,增加中药等专家,专家总人数应为奇数。
第十六条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对具有较大安全隐患或对人体造成明显损害的,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 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一)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及程序
1.中医基础理论考试: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2.中医医术专长考查
(1)医术专长陈述:医术渊源或传承脉络、医术主要内容及特点;有效性、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2)现场问答: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
(3)诊法技能操作:围绕申报者医术专长相关的病例进行口述,并模拟操作心肺复苏、体格检查、望诊、舌诊、脉诊、触诊等内容。
(4)现场辨识相关中药: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二) 外治技术类考核考核内容及程序
1.中医基础理论考试: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解剖学、针灸学等。
2.中医医术专长考查
(1)医术专长陈述:医术渊源或传承脉络、医术主要内容及特点;有效性、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2)现场问答: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
(3)外治技术操作: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重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4)现场辨识相关中药: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申请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以及常用解毒处置方法。
第十八条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采取评分制的形式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认定表述模式为,方药名称及剂型或外治技术名称+病症范围。
第二十条考核合格者,由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中医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知识、中医医疗文书书写规范等知识进行培训,并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将中医(专长)医师参加培训作为定期考核内容之一。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二条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要求参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执行,经注册后取得取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与其考核内容相符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在本省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外省中医(专长)医师在我省申请执业的,须参加我省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在执业地点注册。
第二十五条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未经注册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和保健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的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内容、形式由各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中医(专长)医师必须严格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夸大自身学术水平、治疗效果;不得滥用中医药术语宣传自身学术理论、技术、方法;不得以秘方为由,擅自将中药饮片改变性状(打粉)或加工成临方制剂或协定处方;不得以保密为由,不向患者提供处方。
第三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积极参加中医药相关学术组织,开展学术交流。
第三十一条 鼓励中医(专长)医师学习现代医学知识,
了解最新医学进展,并与自身学术相结合进行理论、方法和技术创新,推动中医药继承发展。
第三十二条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临床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 资格考试。
第三十三条国家逐步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三十五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助理 资格考试。省卫生计生委不再单独组织《甘肃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工作方案》(甘卫中发〔2014〕2号)的“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十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适用本细则,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 号)规定,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第四十一条港澳台人员在本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本省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8年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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