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二十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委员会和考核专家库。考核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考核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结果审核,考核专家承担具体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考核。专家人数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申请考核人员应向考核专家公开使用药物的组方,必要时双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四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第二十五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者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二十七条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意见,并对考核合格者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考核专家现场评议的考核结果,最终由考核专家委员会审核确认。
第二十八条 考核合格者,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公示后,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管理,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纳入上海市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组织管理架构。上海市医师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考务管理工作,本市国家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十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和考核方案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 ;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四)未从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相关社会机构培训。
第三十二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并可根据考核需要增设一名中药专家。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 中医(专长)医师注册前,应当参加各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的发证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三十六条 经本市考核合格的中医(专长)医师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非经本市考核合格的中医(专长)医师在沪执业管理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第三十七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医(专长)医师纳入本市医师管理范围。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具体考核工作按照本市医师定期考核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培训,强化中医(专长)医师依法执业意识,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中医(专长)医师培训纳入本市中医药继续教育体系,并参照中医类别 管理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 资格考试。
第四十二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人员在考核过程中发生使用虚假材料、冒名替考、贿赂考官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或考核工作人员及考核专家在考核过程中发生徇私舞弊、泄题泄密、谋求不正当利益等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推荐医师、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以及多年医术实践人员的指导医师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信息计入医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者按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且今后不得作为推荐医师、指导老师和指导医师。
第四十四条 相关医疗机构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临床实践和考核申请中弄虚作假的,将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五年内不得作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临床实践医疗机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港澳台地区居民在本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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